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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交媒體騙案 ( 英文 : Social Media Deception )係通過 社交媒體 識網友去呃人錢嘅一種 詐騙 手法。 手法. 呃人嗰個有機會犯法去攞人哋社交媒體個戶口名、電郵地址同密碼,跟住冒充佢登入社交媒體,仲會搵佢聯絡人簿上面嘅朋友,搵藉口要對方幫佢買點數卡或增值卡,仲要人哋講埋卡上面嘅序號同密碼,一得手就失聯。 受害人都有機會經社交媒體識呃人嗰個,佢要求同畀人呃嗰個見面嗰陣,會搵藉口同佢借手機,跟住就走佬,又或者要人哋俾保證金先(通常係叫佢哋買點數卡或增值卡,仲要人哋講埋卡上面嘅序號同密碼),話咁先保得住佢自己條命。 睇埋. 網絡騙案. 出面網頁. 社交媒體騙案 , 香港警務處. 屬於2類 : 社交媒體. 詐騙.

  2. 網絡騙案 ,又叫 網上騙案 、 網絡詐騙 ,係喺 互聯網 上 呃人 財產 或者個人資料嘅 犯罪 。 常見種類. 網絡騙案有好多種常見嘅包括下面幾種虛假網站騙案騙徒發送扮成某個出名機構嘅電郵呃人去個虛假嘅網站再問佢攞個人資料譬如信用卡號碼網上銀行密碼),又或者附帶惡意程式呃人去開。 網上購物騙案:騙徒扮成某個出名機構去賣貨,通常話自己做大優惠,但實際係貨不對辦,甚至連貨都唔送。 網上抽獎騙案:騙徒發送電郵話抽到大獎,如果對方信以為真,就話要收佢手續費。 網上情緣騙案:騙徒喺網上識人,博取對方信任,再用藉口去呃對方畀錢佢。 睇埋. 社交媒體騙案. 屬於2類 : 互聯網. 犯罪.

  3. 電話騙案. 電話騙案 ,又叫 電話詐騙 ,係打 電話 去呃人嘅詐騙罪案,手法好多,包括:. 電話 短訊 通知中獎,要事主先俾手續費、中獎稅,然後先可以收獎金. 白撞電話,認親認戚,叫事主去入錢. 電話冒充政府部門、 銀行 、 差館 、 速遞公司 咁,叫人入錢 ...

    • 生平
    • 2021年大埔比華利山騙案
    • 參考

    佢喺接受訪問嘅時候,表示自己嘅父親經營金融公司,算係「富二代」,但自己立心創業,去到20歲已經爭取自己第一桶金,之後涉獵唔同行業,開咗140間唔同公司,同時亦覺得自己有多一份使命感要回饋社會。 佢喺2017年創立比華利山獅子會,邀請咗唔少名人同藝人參與,另外亦擔任國際獅子會嘅腎病教育中心及研究基金副主席同埋香港創投基金會榮譽顧問。 佢又自稱多個頭銜,包括港澳政協委員、首席醫學顧問、全球華人傑出青年等。 另外,親中派商人彭心亦曾經提及黎偉業係佢心靈導師,彭心喺一啲獅子會嘅活動入面甚至被形容為「黎偉業獅伯徒弟」。唔少藝人,包括江美儀、陳豪、滕麗名、莊思敏、李施嬅、李力持、洪天明同周嘉蔚都同佢有所聯絡交往。佢又曾經上過J2節目《Big Boys Club》擔任嘉賓,又斥資製作飲食節目《The CE...

    2021年,黎偉業被指以慈善為名,騙取唔少藝人付錢作投資,聲稱每月有八厘高息回報,投資愈大,利息愈高,但當成功賺取4億元後,就立即消失得無影無蹤,事件之後愈鬧愈大,黎偉業亦被揭發好多佢聲稱嘅名銜,其實都係虛假。有傳洪金寶、謝安琪、江美儀等損失過千萬元,但佢哋就否認被騙。

    briantin (2018-08-14). 〈【人物專訪】香港比華利山獅子會 創會會長黎偉業:團結各界專業 力行慈善 惠澤社群〉. 《Capital 資本平台》 (美國英文). 喺2023-02-17搵到.
    〈「國組織」頭目的導師,原來是大老千〉. 《大紀元時報 香港|獨立敢言的良心媒體》 (香港中文). 2023-02-17. 喺2023-02-17搵到.
    〈香港奇案|比華利山偽富豪設「天仙局」騙4億 洪金寶、謝安琪、江美儀傳損失過千萬 | 有線生活〉. 《有線寬頻 i-CABLE》 (香港中文). 2022-08-28. 喺2023-02-17搵到.
  4. 陳何律師事務所 (英文: Chan & Ho, Solicitors ;開喺 香港 ,可能同 經民聯 傍 民建聯 關係密切,因以其名義或場地實行嘅 詐騙 事件屢次出現而 聞名 。 [1] [2] 有7單應該係冒用該公司名義嘅 電話 貸款 騙案 ,响2022年2月至4月發生,雖然 沙田裁判法院 斷定爾壇嘢係由成個 犯罪集團 搞出來嘅,但係得1個叫黃澤曦嘅 中學生 被判罰。 [3]

  5. 東呃西騙. 《 東呃西騙 》( Scam Alert )係香港 好好制作 製作嘅資訊節目,由 歐陽偉豪 、 七仙羽 主持,2023年10月9號到10月27號逢禮拜一到五20:30-21:00喺 奇妙電視 HOY TV 播出。. 節目會透過短劇等形式去介紹各種騙案。.

  6. 香港法例.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16A條欺詐罪嘅定義為 [1] :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 (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 (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 (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 (a)及 (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