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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警務人員逾時工作安排及補償受到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8/2000號》(《通告》)所規管。 《通告指出每人逾時工作時數一般以每月60小時為上限而任何時間積存未補償逾時工作時數應以每月180小時為上限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月11日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譚文豪指因應當前的行動需要警務處已按照通告中的既定程序就相關警務人員1個月內可逾時工作的時數上限作出了調整惟他未有說明具體可逾時工作時數上限反送中運動早期、去年7月初,《經濟日報》Topick引述警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指,大部分警隊同事逾時工作每月超過100小時,他亦OT約80至90小時,當時他們最多可申報每月120小時OT。

  3. 有關規則已詳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8/2000號。 公務員如須於規定工作時數以外在工作地點上班候命,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上班候命工作津貼。如需要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的時間候召工作,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隨時候召工作津貼。

  4. 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8/2000號及在公務員事務局工作的政務主任及二級行政主任於2018年及2019年期間逾時工作的統計資料 10/2020 2019年新入職政務主任的職位資料

  5. 1 《《《《 公務 員守 則公公務 員守 則公務 員守 則 》務 員守 則》》》 1 引言引言引言言1.1 公務員隊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骨幹,向行政長官負 責,協助在任的行政長官及政府制訂、解釋和執行政策;執行各 項行政事務;向市民提供服務;以及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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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年12月11日 · 警務人員的逾時工作安排及補償受規例相關條文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8/2000號》(《通告》)所規管。 警務處對逾時工作有嚴格的監管及審批程序,督導人員在批核時會根據相關內部通令及準則所規定作處理。 根據《規例》,部門首長應訂定公務員在一個月內可逾時工作的上限,這個上限一般為每月60小時。 而《通告》亦訂明部門應有靈活性,在特殊、緊急或真正有需要的情況下超逾這上限。 因應當前的行動需要,警務處已按照《通告》中的既定程序,就相關警務人員一個月內可逾時工作的時數上限作出了調整。 完. 2019年12月11日(星期三)

  7. 有關公務員事務局於2021年進行非公務員合約高級行政助理職位招聘的資料 68/2021 公務員事務局通函第 9/2012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2號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5/2016號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1992年10月15日發出有關服務市民的通函

  8. 逾時工作及相關津貼. "逾時工作"是指公務員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所做的工作。. 一般來說逾時工作應事先取得部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批准並以補假作償。. 如果在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無法放取補假,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逾時工作津貼 (有關人員如屬紀律部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