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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8月27日 · 2012-09-20 20:05:23.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公寓大廈住家常見任意裝設鐵窗的情形,國人早已習以為常,不過如果依法論法,房子雖然是住戶買的,但是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可不是該樓住戶自己私人所有,而可以任意處置的,如果有住戶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個人可任意裝設鐵窗,是錯誤的觀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

  2. 2009年7月13日 · 本件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間所訂定之系爭保全契約,依上開說明,應係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契約,委由被上訴人公司代為管理社區事務,而 該契約實際當事人應為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 。 」(參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依此看法認為,受損住戶為保全契約當事人,可以直接依該契約的法律關係,向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有的法院認為,「按『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3. 推薦 5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約定專用」與「分管契約」.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二、現在涉及房地產的 ...

  4. 2013年3月8日 · 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所以管委會只是一個執行機關,而主委不過是對外代表管委會, 但因為是「選」出來的,被誤以為有什麼「權力」! 實際上只是一個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的代表, 若真要訂立收費標準,管委會也只有「提案權」, 提出議案由區權會來表決,表決後公告,發生效力。 所以如題目,光由管委會訂立出來的收費標準,根本不具法律效力! 規約可以訂立收費嗎?

  5. 未提出確實積極之證據證明,有「任意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事實,即應為有利於之認定.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一)本件原告係因不服被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 ...

  6. 亦即,該「公告」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中央法規命令,甚或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規定。 其三,值得注意的是,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

  7.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判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乃就住戶違反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如何處理所為之規定,是否即限制不得於規約內訂定,區分所有人違反規約時應支付違約金,非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