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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聰 (英語: Lawrence Lau Wai-chung ,1968年1月4日 — ), 大律師 ,前區域法院暫委裁判官,前 香港 深水埗區議會 又一村 選區議員。 劉偉聰大學時期是港大辯論隊員及隊長,1993年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畢業,執業前曾加入 皇家香港警察 [2] ,其後擔任自由黨創黨主席 李鵬飛 助手,為演講辭寫手。 1995年起執業。 2000至2005年赴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 修讀政治哲學,探討公平、公正、公義。 2010至2012先後任暫委特委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 劉偉聰過去數年接過不少矚目個案,包括為「以胸襲警」女被告辯護,亦曾擔任「旺角騷亂」被告 盧建民 的代表大律師。
2023年7月6日 · 週四 2023-07-06 獨媒報導. 【初選47人案】劉偉聰稱參選因望修法、不曾簽「墨落無悔」亦不同意五大訴求. 【獨媒報導】 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6日)踏入審訊第80天。 大律師劉偉聰今開始作供,供述參與初選的經過。 他表示2016年旺角衝突被告盧建民上訴失敗後決定參選立法會,因認為《公安條例》的暴動和非法集結罪頗嚴苛,望能進入議會修訂法例;而他曾因認為初選不民主、自己取態溫和勝算不大而不打算參加,惟因避免被視為「鬼」故終決定參與。 劉並指自己只曾出席首次九西協調會議,肯定戴耀廷會上無提要綑綁當選後行為,會上亦無達成共識。 對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書,劉指他無簽署亦無授權人簽署,至今仍不知原因。
劉偉聰 Lawrence Lau. 17,479 likes · 1 talking about this. 劉偉聰,職訟師,惜官司既小亦少,嘗入官門,不見青云人未達,從來閒人
2023年7月6日 · 2023.07.06. 21:37. 47人案|劉偉聰開始作供:不曾簽〈墨〉、對全面特赦抗爭者或撤控抱持懷疑. 分享: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6 日)展開第 80 天審訊,何啟明完成作供;劉偉聰開始作供,供述個人背景時稱曾加入皇家香港警察。 劉供稱,不同意「五大訴求」,又指對全面特赦抗爭者或撤控抱持懷疑,認為屬邀請行政部門干預司法事務。 就「要求警暴問責」,劉認為不能一方面要求特赦,另一方面要求追究警暴,認為可效法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追求真相而不究責。 姓名出現於〈墨落無悔〉聲明的劉又供稱,他不曾簽署,亦沒有授權他人加其名字,其團隊亦沒有為他簽署,至今仍未知原因。 他稱曾考慮公開澄清,但指當時如這樣做,會變成「選舉自殺」。 案件周五續。 周四實時報道:
2023年7月6日 · 劉偉聰2005年返港重新執業,2010年起先後任職東區及觀塘法院暫委裁判官,直到2012年,2016年起因應社會事件,多次代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被告辯護,由2017年到2021年曾任職港大法律系客席教授,任教知識產權,期間又為《明報》及《信報》撰寫專欄多年,評論文化電影,2007年曾撰寫書籍,名為《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Hong Kong》。 劉偉聰轉提到1997年回歸前欲加入殖民政府不果,到了2019年同情社會運動,不滿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不少人認為會模糊一國兩制分界線,自己亦認為擴大了特首權力提出請求移交逃犯,然而沒有同時擴大交付程序的法庭權力,令修例草案存在缺陷,必然將法庭捲入政治,侵蝕法治。
2023年7月7日 · 【明報專訊】被告劉偉聰昨天自辯談及多年修讀法律,曾任暫委裁判官,而協調會議提倡初選的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曾教劉法律寫作,惟劉在會議上表達關注,稱初選並不民主。 劉又說,案發期間不曾閱讀戴耀廷撰寫的「攬炒十步」等中文文章,當得悉戴主張「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時感到意外。 劉作供先講述自己1993年在港大法律系畢業,及後考取法學專業證書(PCLL),一度加入皇家香港警察做督察,後被有條件取錄成為政務主任遂辭職,終因畢業成績而沒當上政務主任,他另曾在自由黨撰稿。 只赴會一次. 無印象戴提「積極」否決. 劉於1995年成為大律師,其後於倫敦政治及經濟學院修讀政治哲學博士,研究憲制設計包括中國和美國的憲法修正案。
劉偉聰眼看社會不公,並非每宗案件的判決或理念都令他滿意,但他始終相信香港司法制度,認為司法是秉行公義,而當中矛盾在於世代之爭,「年青人未必滿意中年及老年人的決定,或是法官未必認識年青人,只因他們的世界很和平及穩定。 他認為香港行政機關早在 2002 年推行問責制已受到破壞,「當時政府用人為親、完全不能制衡,推行問責制後亦無人辭職,這就是行政機關的腐敗。 」然而,他相信律政司當中仍有良心律師,與他一起守護最後一根支柱。 他並不否定有示威者的行為是犯法,「法律制度本身是用作維護一個相對和平、穩定的環境,先不把法律和道德連上關係,兩者可能是沒有關係,例如車要左上右落、紅燈行綠燈停,這可能只是社會制約,令社會有秩序,所以說一個人犯法,不代表你要譴責他。 盲目服從 助大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