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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2月22日 · 【明報專訊】本港勞工法例列明,僱員因工作令精神受損可獲僱主賠償勞工處每年接獲逾5萬宗工傷補償聲請,處方數字顯示,近3年獲安排補償評估(俗稱「判傷」)的聲請中,僅17宗單涉及精神創傷。

  2. 2022年9月9日 · 本報翻查勞工處過去5年公布的致命工傷個案,發現170次職安健法例定罪紀錄中,未判過最高刑罰,每宗定罪平均罰款7.39萬元;勞工處指2017至2021年間曾29次就刑罰擬提上訴或覆核,最終無個案進行覆核聆訊,冀以修例提高阻嚇力。

    •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可謂四輸
    • 設中央職業傷病補償制度 可解困局
    • 肺積塵及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的先例
    • 擔心徵款增加乃杞人憂天

    值得留意,這是一個為期3年的先導計劃,而且只照顧建造業工傷僱員,那3年後又怎麼樣呢?其他行業的工傷僱員又有沒有機會享受這些服務呢?以納稅人的錢支付私營市場去提供相關的服務並不能持久,亦不公平。一個具遠見並樂於承擔的政府,理應早作籌謀。現時香港的工傷保險制度(《僱員補償條例》)已經運行了超過60載,百孔千瘡,遠遠追不上時代的需要,也落後於很多發展中經濟體的制度。現行的制度可以說是四輸: (1)工傷僱員沒有得到適時及高度協調的治療及復康服務(儘管他們的僱主都按法例被強制購買了僱員補償保險),因為法例指定的醫療費用保障,不足夠支付在私營市場上的治療及復康服務,而公營服務又遠遠供不應求; (2)僱主不時投訴保費過高,特別是一些高危行業,有些更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又如不幸有過工傷索償紀錄,保費就會超...

    要突破這個面面俱輸的局,不妨參考很多其他地方的做法,設立集體負責的中央職業傷病補償制度。 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2017/18年度為議員準備的一份關於不同地方中央僱員補償制度的資料(註1)提到,國際勞工組織於2015年,對包括香港在內的全球169個有法定僱員補償制度的地方進行了調查,「中央補償」是僱員補償保險計劃的主流,有72%的被調查地點選擇由政府建立和管理該等保險計劃。很多推行由政府管理中央補償的地方,會把康復納入工傷賠償制度裏,保障所有工傷僱員都能得到適時適切的康復服務。此外,不少國家地區都跟從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傷病賠償制度的建議,在制度內包涵職業傷病的預防工作。

    其實香港早在約40年前已經有集體負責的職業病補償制度,就是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基金來源是按法律規定向相關行業僱主徵款,再以集體負責的形式向肺塵埃沉着病(肺積塵)患者支付補償,除了補償及醫療費用支付,基金還能為病患者提供康復服務,連病患者的照顧者也得到支援。除了補償、醫療及康復的支付,基金還每年撥款作預防教育的工作,及為相關行業的工人提供免費的體檢,以及早發現肺積塵的出現,作出補救性的第三級預防。此外,又邀請各專上院校,就肺塵埃沉着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康復等作研究,提供資料協助基金的各項工作。 1995年成立的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也是一個集體負責的補償制度,基金來自所有僱員補償保險的附加徵款,亦即全港所有僱主共同承擔。基金支付包括聽力損傷的補償、佩戴助聽器及其他輔助聽力用具的開支,以及康復及...

    可能有人會擔心,推行中央職業傷病補償制度,改善給工傷僱員的關顧,會導致保險徵款增加,和行政效率下降,其實這些都是杞人憂天。僱主用於購買僱員補償保險的費用中,不到六成實際用於支付索賠人,很大一部分用於慷慨的中介佣金(平均佔保費的兩成以上)、管理和法律相關的費用。香港現行僱員補償保險保費率平均為僱員工資的0.5%至0.7%,最高達80%以上,而成功推行中央職業傷病補償制度的地區,如日本、中國大陸、台灣等,保費率多在0.5%或以下,最高危的行業也只是6%(註2)。行政上,中央制度只需一套行政系統,遠較目前數十間保險公司各自的行政系統簡單,同時可以統合現存的兩個職業病補償基金,及為保障因僱主沒購買保險或保險公司倒閉而不獲賠償的工傷僱員而設的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香港工人健康中心1985年就指出由私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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