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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未滿16 歲的未成年家庭子女和已超過16歲而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的未成年家庭子女,現行安排如下- 居住. 教育. 經濟給養. 探視[ 述明該子女現正在何處居住和目前由何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述明該子女現就讀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該子女已就業,則述明其受僱地點、工作性質和現正接受的任何訓練的詳情] [ 述明該子女現由何人供養或分擔供養以及供養或分擔供養的程度] [ 述明關於讓任何一方探視子女的議定安排,以及現時和過去所給予的探視程度] 建議在批出判令時對各子女的安排如下: 居住. 教育. 經濟給養. 探視. [在上述各段中,述明批出判令會否影響上述現行安排,如不繼續,則在該等安排相當可能會有所修改的範圍內,述明預期作出的修改和擬提出的取代建議。

  2.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________________ 對於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家庭子女和已超過十六歲而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的未成年家庭子女,現行安排如下∶. [ 就每名子女述明] 居住〔述明該子女現正在何處居住和目前由何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教育〔述明該子女現就讀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該子女已就業,則述明其受僱地點、工作性質和現正接受的任何訓練的詳情〕. 經濟給養〔述明該子女現由何人供養或分擔供養以及供養或分擔供養的程度〕. 探視〔述明關於讓任何一方探視子女的議定安排,以及現時和過去所給予的探視程度〕. 建議在批出判令時對各子女的安排如下: 居住. 教育. 經濟給養. 探視.

  3.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有關死者( 姓名)(( 婚姻狀況),生前居於( 地址))的遺產事宜. 茲因死者於( 去世日期) 在( 去世地點)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遺下下列後嗣有權分享其遺產,該等人士現年不足18歲: A. C.D., E.F., 即其合法親生* 兒子/ 女兒,現年.................歲。 現我等二人,A.B. 及C.D.,現均居於( 地址),謹此提名G.H.( 任職( 職業),現居於(地址)) 和I.J.( 任職( 職業),現居於( 地址)),即我等之( 關係) 及為其中兩位最近親2,作為我等之監護人,以便G.H. 和I.J. 二人可取得死者遺產之遺產管理書的授予,[供我等自用及為我等之利益,亦供E.F. 自用及為其利益,直至我等其中一人年屆21 歲為止。

  4. 現本人C.D. ,現居於( 地址),為提名一名共同遺產管理人,以共同申請死者遺產的遺產管理書,謹此選擇A.B. ,即本人之合法親生* 兄/姊及本人之最近親,為本人之監護人。 1. 本人於( 日期)謹在下方簽署蓋印為證。 簽署、蓋印及交付,等等( 見表格第L2.1 款) 附註: (1) *請刪去不適用部分或作適當修改。 (2) 16歲以下的小童沒有選擇權。 2.

  5. www.judiciary.hk › doc › zh_cn表格2B

    對於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家庭子女和已超過十六歲而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的未成年家庭子女,現行安排如下 ∶. (就每名子女述明( (1) 居住〔述明該子女現正在何處居住和目前由何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2) 教育〔述明該子女現就讀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該子女已就業,則述明其受僱地點、工作性質和現正接受的任何訓練的詳情〕. (3) 經濟給養〔述明該子女現由何人供養或分擔供養以及供養或分擔供養的程度〕. (4) 探視〔述明關於讓任何一方探視子女的議定安排,以及現時和過去所給予的探視程度〕. 建議在批出判令時對各子女的安排如下: (1) 居住. (2) 教育. (3) 經濟給養. (4) 探視.

    • Judiciary
    • setup
    • 6/1/2010 6:09:00 AM
    • 表格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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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對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家庭子女和已超過16歲而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的未成年家庭子女,現行安排如下-. 居住. [述明該子女現正在何處居住和目前由何人負責照顧及教育] 教育. [述明該子女現就讀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如該子女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