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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產,地產網 ,地產代理-香港金管局當前樓市風險不比1997年少 http://www.28flat.com 昨日香港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在出席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時指出目前香港金融穩定

  2.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而為返還不動產之產權登記及稅務解析 文/安和地政士事務所所長王彥琳代書 【前言】 在房地產價格高漲的今日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圓滿完成交易是最美好的結果,但總有少數的情形因故必須解除契約,而在實務上如

  3. 一、興建計畫審查與諮詢。 二、契約鑑證。 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四、財務稽核。 五、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六、代辦履約保證手續。 七、不動產之買賣或其他清理處分事項。 八、其他有關業務之諮詢及顧問事項。 對多數民眾而言,最常遇見的是第六項,針對不動產買賣的「代辦履約保證手續」,但其實建經公司業務可說是「包山包海」,足以擔任不動產相關事務的顧問角色。 近年以來,部份建經公司著重發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事務,幫助政府與民眾推動老屋重建。 Q:誰會需要建經公司? A: ①購屋族: 購屋族動輒花費上千萬元買房子,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成屋買方. 肯定需要「履約保證」服務,而預售屋買方則需要「不動產開發信託」,而. 這些服務都需要建經公司。

  4. 2011年10月17日 ·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買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買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 (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買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5.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現在涉及房地產的法令愈來愈多如未加以注意則恐損及自身權益例如日前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已實施一般期間的奢侈稅」(105年取消)或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稅」(105年開始),這些規定在在攸關購屋者的權益。 三、在購買房地產尤其是集合住宅時,常常會遇上「專有」及「共有」的問題,如:土地、房屋均可以共有;而如果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區分所有建物」與「區分所有權人」除了「專有部分」 (主建物)外,還會有「共有部分」 (公設)。 四、對於共有部分,有時會運用到「分管」或「約定專用」。

  6.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與 (以下簡稱乙方—買受人),雙方就房屋買賣爭議事宜,達成以下和解協議:. 一、本契約所和解之房屋買賣,座落於門牌號碼 縣(市) 鄉(鎮市) 路 巷 弄 號 樓(連同其房屋所屬之土地). 二、茲因房屋出現有 瑕疵 ...

  7.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明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既. 然經紀業包括仲介業與代銷業者,惟目前實務在代銷業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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