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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十五)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項的議案》。 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 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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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 國籍子女”的規定,是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 ...
終審法院更裁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中對“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的限制也不適用於這些人士。 3. 當局認為,終審法院的解釋和判決( 關於非婚生子女的判決除外)不符合當局所理解《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 有關判決改變了香港原有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 當局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會為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屋、醫療衞生、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 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 4.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區。 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香港特區政府在4月18日晚上至19日凌晨三度刪改已發出的新聞公報,在18日下午6時52分特區政府指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設立的3個機構之一 [12] ,其後在深夜11時36分刪除「第22條第2款」字眼;19日凌晨零時27分再刪改 [13] ,指中聯辦並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