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1年11月22日 · 首頁 > 社會. 大S、汪小菲離婚成定局 今共同發聲明證實. 大S本月初訴離汪小菲,已在北院家事法庭法官主持下開庭,並達成離婚共識。 (本報後製) 2021/11/22 12:19. 相關新聞. 大S本月初訴離汪小菲! 9.5億財產分配雙方達成共識.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本名徐熙媛大S與汪小(少)菲今年6月驚傳10年婚變,並於今日獲得證實,2人稍早共同發出聲明表示已決定和平解除婚姻關係,已於近日辦理相關手續。 聲明指出,經大S與汪小菲認真、慎重考慮,2人決定和平結束婚姻關係並已辦理相關手續,而2人能有緣相識相知,並共同度過一段美好時光,即便選擇分開,也非常感謝對方付出,未來2人將以父母、朋友身分愉快相處,並繼續共同扶養孩子。 大S、汪小菲共同透過聲明證實已經離婚。 (翻攝)
2021年11月22日 · 大S與汪小菲的離婚訴訟是委託知名家事律師賴芳玉進行,賴去年曾代理歌手張清芳與前夫宋學仁的離婚訴訟,大S的離婚訴訟可望循同一模式,先在法庭外在賴主持下達成共識,再進入法院,由法官見證後簽下調解筆錄,而該份筆錄效力形同確定判決,可促雙方遵守協議內容。 2小孩監護權歸屬與未來相處方式完成協商. 據悉,北院開庭時,雙方就財產分配部分,包括大S名下逾6億元豪宅與汪小菲旗下「S HOTEL」3.5億元等財產,雙方已達成共識,至於2個小孩的監護權歸屬與未來相處方式,同樣完成協商。 本報稍早致電律師賴芳玉,並未取得回應。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臺北市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相關新聞.
2021年11月22日 · 大S與汪小菲的離婚訴訟是委託知名家事律師賴芳玉進行,賴去年曾代理歌手張清芳與前夫宋學仁的離婚訴訟,大S的離婚訴訟可望循同一模式,先在法庭外在賴主持下達成共識,再進入法院,由法官見證後簽下調解筆錄,而該份筆錄效力形同確定判決,可促雙方遵守協議內容。 2小孩監護權歸屬與未來相處方式完成協商. 據悉,北院開庭時,雙方就財產分配部分,包括大S名下逾6億元豪宅與汪小菲旗下「S HOTEL」3.5億元等財產,雙方已達成共識,至於2個小孩的監護權歸屬與未來相處方式,同樣完成協商。 本報稍早致電律師賴芳玉,並未取得回應。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相關新聞.
2023年3月24日 · 2023/03/24 15: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與2名曾有外遇事件男子質疑民法第1052條的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示該規定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判決指出,該規定限制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雖然沒有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一方訴離,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這部分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出爐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妥適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依照釋憲內容判決。
2022年6月26日 · 網友回應. 高雄市一對結婚7年的夫妻,因丈夫外遇後雙方爭吵不斷行同陌路,丈夫受不了提出「9大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其中一項為,妻子在家中牆壁寫滿「狗吃屎改不了…」等辱罵他的文字,法官則認為,丈夫外遇在先,又拒與妻溝通,只能寫在牆壁上給他看,是合理意見表達,駁回離婚之訴。 判決指出,退役軍官「阿國」(化名)2015年與「小君」(化名)結婚,婚後未有子女,隔年妻子發現丈夫外遇,經法院審理判「阿國」賠償25萬元確定,「小君」一度訴請離婚又撤回,但兩人的關係已行同陌路。
2021年11月22日 · 大S本月初訴離汪小菲! 9.5億財產分配雙方達成共識. 寶偉遇花園 泰山明志商圈 千坪公園首排. 2021/11/22 12:19. 大S、汪小菲離婚成定局 今共同發聲明證實. 2021/11/22 12:35. 大S驚爆10年婚姻破局! 媽媽「4句話」回應了. 2021/11/22 13:01. 與汪小菲10年婚碎 經紀人洩大S恢單心情. 2021/11/22 12:57. 大S婚姻玩完! 昔痛失第三胎險命喪產房. 2021/11/22 12:55. 大S擁5.6億房產 汪小菲離婚能分多少? 經紀人爆內幕. 生活今日熱門. 2024/05/20 21:40. 放閃照看不完! 「520」我愛你 高雄512對新人登記結婚. 2024/05/20 15:44.
2023年3月25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大法官昨天稍微放寬離婚條件開了一扇小窗,仍宣告「有責配偶不得訴離」的民法規定原則合憲,然而婚姻雙方均有責者時,不論責任輕重,不適用該規定,徹底顛覆目前的判決實務,大開裁判離婚之門,未來只有「唯一有責」的一方,原則上才不得訴請離婚。 未來只有「唯一有責」方 原則不得訴離. 民法第一 五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二 六年四月四日的民事庭會議,曾針對該規定討論後決議「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