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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傷賠償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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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你的僱員因受傷 不論該意外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你必須於14天內(如因工死亡個案則為7天內),填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呈報。 一般情況下,你須: 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為僱員遭遇意外時的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於僱員提交醫療費收據後21天內發還有關的醫療費;以及 於勞工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後21天內支付該證明書上列明的補償款額。
      www.gov.hk/tc/residents/employment/employee/workinjury.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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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如你是因工受傷僱員,本文介紹處理申索補償的貼士;如你是受傷僱員的僱主,本文亦提供履行法律責任的指引。 如你因工受傷. 為確保你的個案能順利處理,你應注意以下事項: 無論傷勢是否嚴重,應立即通知僱主或其代表,例如主管或人力資源部。 盡快接受身體檢查或醫治,切記在求診時向醫護人員清楚說明受傷原因及經過。 告知僱主工傷的詳情,以便他/她向勞工處呈報。 盡快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切記自己保存一份副本。 就沒有爭議的個案,僱員須按勞工處寄發的通知書上的指示前往職業醫學組辦理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病假期間務必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以加快復原和在返回工作崗位時更容易適應。

  3. 2020年11月9日 · 僱主購買了勞工保險僱員就可獲工傷賠償如果僱主買了勞工保險僱員遇上工傷是否一定可以有得賠理論上符合條件是可以獲賠但還是要視乎保單保障額是否足以向你作出賠償。 若超出了,應要僱主承擔。 另外,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僱主是無毋負補償責任: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僱員蓄意自傷; 僱員因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曾在明知所作聲明屬虛假,而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包括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所致,而且傷勢並未造成死亡或永久地嚴重喪失工作能力。 延伸閱讀.

  4.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強制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 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

  5. 索償代理會游說工傷或交通意外中的受害人與他們訂立協議,同意向他們繳付所討回的賠償金中的相當大部分根據香港法例,非法資助他人進行訴訟,或分取訴訟得益,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及最高監禁七年。 僱員必須慎防這些推銷索償活動。 有需要的話,應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或使用法律援助署、勞工處及社會福利署等政府部門的相關服務。 如被滋擾,應立即報警求助。

  6.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下稱《 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此外《條例》的附表2列明受《條例》保障的職業病及各類職業病的訂明期間。 如果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的僱員同樣的補償。 II. 工傷僱員應注意事項. 僱員應盡快以口頭或書面( 例如填寫表格1 或1A) 方式向僱主報告工傷/ 職業病。 僱員應盡快將求診和覆診的病假紙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呈交僱主,並保存一份副本供勞工處參考之用。 僱員在病假期間應按醫生指示療養及休息,以加快復原,和在返回工作崗位時更容易適應。

  7.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在一般情況下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員因工傷以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如僱員因工受傷,以致永久地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下列補償(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按期付款(俗稱工傷病假錢) 如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僱員在這期間被視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支付工傷病假錢。 工傷病假錢的款額是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不能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收入」包括下列各項: 現金工資; 因意外而令受傷的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利益 (例如伙食、燃料或宿舍等); 經常性逾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 (例如花紅、津貼等);及.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8. 上述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一名僱員因工受傷而其永久傷殘是由於工傷及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那麼法庭在計算有關賠償金額時是否需要扣除傷者受原有疾病影響而受損害的那個數額?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 此外,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造成的「極端情況」期間,於上班或下班途中因意外受傷和死亡的情況,現已納入《 僱員補償條例 》的保障範圍內。 根據該條例 第 5 (4) (f) 條 ,在烈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如僱員在其工作時間的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往返其工作地點,或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遭遇意外,則將被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該條例也清楚列明:- “烈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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