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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旦法院發出破產或清盤破產管理署署長即成為有關人士的臨時受託人或公司臨時清盤人。 若資產不超過20萬港元,該署會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 Order),成為受託人,或委聘一些香港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受託人。

  2. 破产管理署署长按资产变现所得的款额、分发予债权人的资产数额,以及用作投资的款额,而收取费用。 参见 [ 编辑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709153005/http://www.info.gov.hk/hkfacts/ccom.pdf

  3. 破產管理署(英語: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縮寫ORO。Official Receiver指破產管理署署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專責處理香港所有個人破產及公司強制清盤案件及相關監察工作。 破產管理署於1992年6月1日成立,接替當時註冊總署轄下的破產管理科。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現狀: 施行中. 維基百科 中的法律相關內容 僅供參考 ,並 不能 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 司法管轄區 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 法律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

  5. 破產保護,又稱破產重組,是法律上解決企業破產的一種方式。 當企業或個人 資不抵債 時, 債務人 可以申請破產保護,以期在法定的破產保護期內提出一個被所有 債權人 認可的 重組 方案。

  6. 一般情況下,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禁止對債務人提交破產申請前債務的任何追債行為,包括司法或行政訴訟、執行判決或上訴。自動中止也禁止對破產人產業本身的追債、收款行動。 法院可以許可有擔保債權人(secured creditor)收取其抵押品

  7. 美國聯邦能源委員會為了避免加州進入輪流停電狀態而行使聯邦政府權力廢除了加州政府的電價限制令,但六個月後為穩定失控電價而為每百萬瓦設定價格上限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