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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幾時簽「臨時買賣合約」?
    • 臨時買賣合約條款
    • 臨約須否打釐印?
    • 臨約轉名做法
    • 臨時訂金+「撻訂」原因
    • 憑臨約申請按揭

    買家印花稅 (Buyer Stamp Duty, BSD)、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 SSD)、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New Residential Stamp Duty, NRSD) ,即日起全面撤銷 (2024年2月28日)。

    買樓的第一步是網上搵樓,第二步是睇樓,第三步是傾價,傾好傾錢,接下來便是由買賣雙方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臨約)。 臨約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用意是確立買賣雙方的交易意向,表示買家和賣家均同意臨約寫明的成交價、成交日期、物業狀況等基本資料。 臨約雖比及後簽立的「正式買賣合約」簡短,但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買賣一方簽約後不履行合約條款,須對另一方作出賠償。

    臨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 -賣方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 2. -買方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 3. -物業描述(物業地址,是否連天台、露台、車位等部分) 4. -樓價 5. -繳付樓價的方式,包括臨時訂金金額、加付訂金金額,以及付清樓價尾數的期限 6. -表明物業不受制於沒有披露之產權負擔,即是否有按揭、釘契和業權問題 7. -交吉出售 / 連租約出售 8. -物業以現狀出售 9. -賣方代表律師名稱 10. -買方代表律師名稱 11. -律師費及印花稅 12. -買方違約罰則(一般為沒收訂金,即「撻訂」) 13. -賣方違約罰則(一般為全額退還訂金,並給予同等價值的賠償,即「賠訂」) 14. -代理佣金(新盤由賣方付佣金,二手樓則買賣雙方各付樓價 1%) 15. -表明違約方須支付佣...

    租約要打釐印,其法律效力才得以承認。 那麼臨約是否都需要打釐印呢? 這就視乎雙方幾時再簽正式買賣合約。一般而言,簽完臨約的 14 天內會再簽正式買賣合約,讓買賣雙方有充足的時間準備樓契文件、請律師,或者再上單位睇樓等等。 如果能趕及在 14 天內再簽正式買賣合約,臨約便毋須打釐印。 但如果超過 14 天才簽正式買賣合約,買賣雙方便須將臨約送往打釐印,費用為 $100。

    簽妥臨約後,買家或忽然改變想法,想轉名或加名,這種情況會否衍生額外費用呢? 理論上,不論臨約是否已送往打釐印,亦算是一份有約束力的物業交易文件,買家事後想加名轉名,則屬新一項轉售交易,買家或須就此再付「從價印花稅」及適用於短期轉售的「額外印花稅」。 唯一的例外,是買家轉名 / 加名予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這項交易可視作「內部轉讓」,因政府將視之為近親之間的資產處理,可獲豁減印花稅。 不過,事實上,臨約一日未釐印,一日仍有修訂的空間,只要賣方願意重新簽訂臨約,雙方可當「無事發生過」,照樣交易,而不衍生額外費用。這就視乎買方能否說服賣方配合了。 值得留意,額外印花稅(Special Stamp Duty, SSD) 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New Residential Stam...

    簽訂臨約時,買方須以支票或銀行本票,向業主繳約為樓價 3% – 5% 的「臨時訂金」(細訂)。 如買家最終決定不完成交易,則須放棄已付訂金,俗稱「撻訂」。 最常出現的「撻訂」的原因,多是買家財政出現問題,譬如收入大減、未能符合銀行的按揭條件要求,甚至買家被樓市跌勢嚇退而縮沙等等。 媒體喜歡報導有關撻訂的消息,常將撻訂當作樓市轉弱指標,但其實撻訂背後的考量很多,財力不逮並非唯一主因。

    簽完臨約,買家便可憑合約到銀行申請按揭,銀行會待收齊文件,並於成交當日放款予買方律師,由買家代表律師代為支付樓價。 簽臨約是一個重要關口,代表正式落實購入單位,反悔不買會招致很大損失,做這個決定前,一定要多做資料搜集,搜尋盤源及勤睇樓,即上千居尋找各區筍盤。 【買樓必讀】立即搜尋全港優質放盤 →

  2. (2024年 1月) 何謂臨時租約. 一般情況下,業主和租客在 簽訂正式租約 前,都會先簽訂臨時租約。 臨時租約代表業主同意將會出租相關物業,另一方面,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臨時租約除了證明雙方的租賃意向,亦是為了確保租客繳付按金後,在指定日子內才簽署正式合約。 簽署臨時合約時通常要支付臨時訂金,普遍為一個月租金。 【租屋精選】搜尋全港各區租盤 →. 條款內容. 臨時租約必須要符合一般合約的要求,即是由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則接受該要約,並且付出相應代價,和承認該合約所訂明的法律關係意圖等。 臨時租約條款. 雙方名稱. 單位名稱及地址. 租約開始日期. 租約年期. 租金金額及繳付日期. 其他代價:包括按金、維修責任、限制性契諾、終止合約條款. 法律效力.

  3. (2024年2月28日) 離婚業權分配. 夫婦申請離婚,如果兩人未能就業權達成共識,就須透過法庭解決。 而法庭會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才作出判決。 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 反之,如果二人 聯名持有物業 ,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考慮因素. 離婚的資產分配,須顧及雙方的不同利益,法庭一般會考慮以下情況: 雙方現時及預計的收入、資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雙方現時及預計面對的經濟需要及開支. 雙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水平. 雙方的年齡.

  4. 原因普遍有三。 1. 無業主願意出任法團. 法團位高權重,卻是無支薪工作,經常要為住戶處理起居瑣事,吃力不討好,易困身於紛議之中,招惹住戶不滿。 倘若大型屋苑,或總有人願意肩負責任;但若是單幢樓,住戶人數不多,便難以覓得人選。 2. 舊業主認知不足. 業主立案法團的概念於 80 年代由民政事務處推行,當時的資訊不似今日發達,業主對法團的認識較淺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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