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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25日 · 梁愛詩認為加入以重大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或引起誤解舉例很多人稱2019年反修例事件為公民抗命」,覺得政府做錯時市民可以違法事情抗拒及反對。 但她認為「公民抗命」並非辯護理由,而是「理想」,無法依法更改事情,才以「公民抗命」方式表達,但不代表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她相信最終港府會否加入抗辯理由待諮詢後再決定。 她又提到,英國政府制定國安法時,考慮到國家安全形勢隨時會變,不能規定所有情况,擔心定義反而有限制,故拒絕國會把國安定義寫進條文的要求。 翻查資料,政府2003年因應社會關注而在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加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包括披露官員濫權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等。 披露非唯一方式 可直訴特首. 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提到秘密級別由國家保密部門決定。

  2. 2024年2月27日 · 梁愛詩在專訪中說當年特區回歸不久社會未明白國家安全概念焦點放在保護人權自由,「做到每條都不違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 她形容當時以為香港不會出現叛國等罪行經歷2019年反修例風波需防止重現,「現在有經驗知道這些會發生是否要處理? 她提醒香港維護國安憲制責任不限於23條罪行,日後有新情况可再立法,例如香港仍未有數據安全法例,而目前23條立法是針對比較成熟的控罪。 不過,她相信若社會安定,同類立法工作會少一點。 她舉例說,內地《國家安全法》提供框架,需要其他「單行法律」支撐,例如內地先後通過《反間諜法》等。 國家秘密採內地定義 「國安沒分兩制」

  3. 2022年11月30日 · 法律界流傳一篇由前律政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撰寫的文章稱同意終院裁決力陳應按本地現有法律程序處理海外大律師來港並反問有指英國律師不懂國安法,「香港大律師又有多少經驗? 」她文末亦反問有人要求釋法釋哪一條? 」本報李先知專欄證實文章確由梁愛詩撰寫梁愛詩亦補充,「只就現行國安法條文支持終審法院裁決沒有反對釋法也沒有向北京反映任何意見」。 聞風筆動:梁愛詩有感而發 撐終院裁決沒有反對釋法 /文:李先知. 梁愛詩以〈支持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的裁決〉為題撰文,文章於終院裁決後,至特首李家超宣布釋法前傳出。 她稱同意終院拒絕政府上訴裁決,但補充當時未讀判辭,她提到香港法庭對聘請外國大律師來港參與訴訟已有一套成熟原則,認為應以本地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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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2年6月26日 · 明報專訊新一屆特區政府將於7月1日上任前律政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昨日出席商台政經星期六時表示新政府應先團結各界處理迫切的民生問題然後才發展政制香港要先重回正軌再檢視是否重啟政改她說有人認為現時一國兩制與以往不同是因為理解不夠清晰

  6. 2021年9月18日 ·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董建華旗下機構創辦的教育頻道The China Current近日啟動製作有關國家的影片及教材稱助公民與社會發展科教師教學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昨出席該頻道啟動禮她說過去一年教育得到治理,「大破之後必須有大立」,公民教育改革迫切,「香港青少年愛國主義教育是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不管多難都必須堅持從小抓起從學校抓起」。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7. 2021年3月7日 · 梁愛詩強調改革選舉制度並非針對民主派而是針對損害中央及特區利益的人她認為應待完成修改本港立法程序後再根據新制度舉行立法會選舉預料選舉未必趕得及本年9月舉行對於立法會將重設較大比例的選委會議席梁愛詩認為改革要體現愛國者治港」,「較大比例意味選委會界別在立法會所佔的議席一定較地區直選及功能組別多。 梁愛詩又表示,國際環境愈來愈複雜,很多國家以香港為棋子攻擊中央政府,又制裁中港官員、要求撤銷對某些人的檢控等。 她稱香港反中亂港分子阻礙政府施政,疫情過後可能會再以遊行示威製造暴亂,反映政制改革有急切需要,以確保「愛國者治港」,管治者擁護憲法和基本法。 相關報道: 李家超:立法會亂象顯選舉制度存漏洞 愛國者治港天經地義.

  8. 2023年1月2日 ·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本報查詢時稱特首李家超已表明釋法並無賦予新的權力至於人大釋法稱國安委決定有法律效力梁愛詩反問第14條列明國安委職責,「當然要行使唔通淨係寫喺度睇行會成員湯家驊則說國安委只作出行政決定不會介入國安法司法程序兩者一般不會重疊。 凌兵:至少增3表述. 國安委可決定具體問題. 凌兵表示,國安法第14條本身只提及國安委可做政策性決定,沒有清楚界定具體決定是什麼意思。 凌兵指出,今次人大解釋至少新增3方面表述,包括國安委可對具體問題「判斷及決定」,國安委決定具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及行政立法司法及任何個人機構都要尊重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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