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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透過《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及《2021年性別歧視 (修訂)條例》,實施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提出的其中八項建議。. 條例修訂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條例對免受歧視及騷擾的保障。. 舉例來說,《性別歧視條例》新增了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 ...

  2. 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與我. 於工作間遭受歧視,怎麼辦? 如你發現自己遭受歧視,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說「不要」,尤其當你受到性騷擾。 記錄所發生的事情。 向朋友、家人或同事求助。 如果有工會代表,可告知工會代表。 向非政府組織或相關團體求助。 把事件告知你的僱主。 保留你的工作紀錄。 向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提出投訴。 認清你的法律權利。 平機會收到投訴後,會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嘗試以調停方式解決。 如調停不成功,你可以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 處理投訴及調停. 法律協助. 本頁內容對你有幫助嗎? 修訂日期:2023年8月.

  3.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在訂明活動範疇內,任何人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會社的參與. 《種族歧視條例》也保障任何人不會因有聯繫者的種族而遭受歧視。 某人的「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歸於任何人的種族的歧視。 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

  4.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1996年5月成立,是香港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 平機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 ...

  5.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參與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6. 第602章 《種族歧視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e.g. “Apple is good”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the exact phrase “Apple is good”. e.g. Apple AND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both words. e.g. Apple OR Lemon means to find documents having either words.

  7. 訂現有反歧視條例中的若干定義和關於歧視合約工作者的條文,以及修訂《性別 歧視條例》中關於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環境的違法性騷擾的條文,令該等條文

  8.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9. 歧視分為兩類:「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直接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由於某人已懷孕或餵哺母乳,而給予該人較另一情況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人為差的待遇。同工不同酬,便是「直接」歧視的一個好例子。

  10.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參與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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