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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政府重要人事案的任命方式.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 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 ...

  2. 本篇是前篇「行政法教室: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觀念通知」(筆者2005/04/30所撰)的補充說明,剛好也是筆者近期準備至基層自治組織(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清潔隊)解說「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的講義內容,更是筆者給大學部同學講授「行政法」課程的補充 ...

  3. 地方制度法專題村里鄰事務補助經費的實務見解. 筆者長期關注於台灣地方自治實務之研究教學也曾不斷於教學部落格對村里長事務補助經費撰文評論今再援引相關實務見解供各界參考…….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能否成為村里長之私房錢」?. 首先 ...

  4.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5. 一、按地方制度法於 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所謂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6. 地方制度法教室:停職與解職案件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曾處理台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與第五十七條規定等相關疑義時,做過如下之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

  7. 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九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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