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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月1日 · 證券交易所得稅雖自二 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停徵,但僅限於臺灣發行的有價證券,故個人出售KY股的資本利得,因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營利事業出售KY股的損益,則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境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人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一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2. 2020年3月1日 · 公司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營利事業自二 一八年起營所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二 一九年營所稅稅率為19%。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主要有以下3種申報方式,不同申報方式對於課稅所得額的計算、被稅局調帳的機率、盈虧互抵的權利等都有差異。 二、 申報方式. 1.擴大書面審核. 原則上所有公司應採「查帳申報」核實課稅;惟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擴大書審制度。 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即可適用: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帳載純益率低於財政部頒訂之擴大書審純益率。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

    • 消費券第二期發放日期1
    • 消費券第二期發放日期2
    • 消費券第二期發放日期3
    • 消費券第二期發放日期4
  3. 2019年1月1日 · 回歸壽險本質,以保障型商品銷售為核心,長久耕耘,提供客戶周全保障,打造美好的退休樂齡生活。. 若從數字端保費收入來看,宏泰人壽總經理湯維華認為,二 一八年臺灣保險業的表現還不錯,但從真實價值與意涵來看,類定存商品銷售還是過多,保障型 ...

  4. 2024年2月1日 · 這與客戶的消費心理有關:相比在投保的第1、第2年退保,客戶在第3、第4年退保所產生的損失更大,因此大多數人在繳納了3、4保費後,除了實在遇到特殊情況以外,鮮少主動退保。

  5. 2020年5月1日 · 香港富衛人壽首席財富策劃總監候玉晶認為,在邁向成交前的銷售過程中,要重視的4個要點為——銷售流程中要「銷」什麼、「售」什麼,客戶「買」什麼,以及業務人員「賣」的是什麼?. 買與不買永遠不是價格的問題,而是價值的問題,而業務人員的工作便 ...

  6. 2022年6月1日 · 財政部於2007年建立了保險給付通報系統,針對保險公司在2006年起簽訂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若有給付,不分金額大小,全部要通報給國稅局。 投資型保單的部分,保險公司每年也會給要保人相關的所得資料以供申報綜合所得稅。 之後財政部也建立了保險受益人總歸戶系統,關於保險公司通報給國稅局的資料整理如下: 金融機構部分,目前已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 即個人金融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7. 2019年9月1日 ·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公司或團體,就是「一人有難,大家平攤」,而政府鼓勵保險公司設立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為宗旨。 謹此. 願這封信函,對您有助益. 您的保險顧問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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