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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29/12/2023.

  3.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 第6章)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43a 沒有呈交每年度收入說明書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以說明破產人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 129 (1)

  4. 一名破產人: 違反《破產條例》(第6章)第131(a)條,從任何人獲得港幣100元或以上的信貸,而事前並無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破產人。 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個案摘要: 一名破產

  5. 第1 分部——修訂《破產條例》(第6 章) 3. 修訂第2 條 釋義) ..... a2556 4. 修訂第43a 條 事後取得的財產) ..... a2556 5. 修訂第86a 條 受託人在破產人行為操守方面的職責 ) .... a255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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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 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8. 破產管理署署長於2023年12月29日分別根據《破產條例》第122b條及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清盤條例”)第2ac條所授予的權力指明由2023年12月29日就《破產條例》及《清盤條例》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有關文件的指明規定。

  9. 根據《破產條例》第43a7任何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在針對他而作出破產令的每一周年日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的期間的入息與在該期間他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

  10. 2024年4月15日 · 獲解除破產後,破產人不可取回所有財產,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破產人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的破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