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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疾人士院舍條例》 (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613章)透過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顧服務,以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殘疾人士院舍規例》 (第613章附屬法例A)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24條所訂立,載述有關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管理及監管的規定。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的牌照的情況下營辦、料理、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殘疾人士院舍將構成罪行,經法庭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現時為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以每天罰款港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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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和附屬規例規定透過 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對為殘疾人 士提供照顧而設立的殘疾人士院舍加以管制。

  4. 釋義. 在本條例 中 — — 住客. ( resident. )指獲收納住宿任何殘疾人士院舍的人; 原有院舍. ( existing home. )指在緊接本條例 ( 第2部 除外) 實施日期之前存在的殘疾人士院舍; 處所. ( premises. )包括任何建築物、圍封地方、場地或露天地方; 殘疾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