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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 章)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只要向在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牌照。 如須領牌的物管公司而未持有有效 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不得作為物業管理公司而行事。

  2. 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及持牌物業管理人分別須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的6至9個月及3至6個月內,向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提出續期申請。

  3. 臨時物業管理人牌照持有人若仍未報讀物業管理業監管局指明課程,請盡早揀選合適的承辦院校作出安排,以確保能於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申領正式牌照。

  4. 任何人在繳付訂明費用(每次要求$100及每頁A4紙$2或每頁A3紙$4)後,可從監管局取得登記冊的整份或部分(相關的持物業管理公司(如不屬公司)、持物業管理人或持臨時物業管理人就違紀行為或《物管條例》所訂的刑事罪行的定罪紀錄(如有)的部

  5. 物業管理人牌照 細分為「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及「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只有在須持牌的物業管理公司中,就物管服務擔任管理或督導角色的人員,才須持牌。

  6. 呼籲市民關注及核實物管公司的狀況 • 關注及盡快核實所屬物業聘用的物管公司(如須持牌)有否申領牌照,以 避免物管服務於過渡期後受到影響。• 如物管服務合約超越過渡期,立即要求有關物管公司盡早領牌。

  7. 2023年1月9日 ·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呼籲尚未領牌的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盡快作出牌照申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組織亦應敦促其聘請的物管公司盡快申領牌照。 透過《物管條例》實施強制發牌制度,訂定物管公司和物管人的專業要求,可提升物管服務的質素,從而推動物 ...

  8. (a) 透過發牌照予物業管理公司及物業管理人,規管及管制物業管理 服務的提供; (b) 推動物業管理業專業行事持正,並提高該專業的能力及專業性;

  9. (a) )就物業管理公司牌照而言——監管局從第 1)(a 款 所提述的資料中指明的任何資料;及 (b) )就物業管理人( 第1 級 牌照或物業管理人( 第2 級)

  10. 2020年5月22日 · 《物管條例》就物管公司(即經營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並為物管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級)牌照及物管人(第2級)牌照。只有在物管公司中,就該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