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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览
    • 实施措施
    • 实施范畴
    • 解除条件
    • 现实意义
    • 法律依据

    司法措施

    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

    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会签署限制消费令,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人民法院可以签署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签发

    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内容、期限

    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实践中,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再续。

    •检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限制高消费令对于“老赖”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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