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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11日 · 丈夫之情況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續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 如法庭有充分理據,可命令雙方分居,在此情況下, 儘管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們不須再共同生活。

  2. 2020年6月11日 · 概括來說,只有一個理據可以將婚姻結束,即「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香港法例 第179章 )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 ...

  3. 1. 一對已婚夫婦共同擁有一套公寓,而丈夫則貢獻了大部分抵押貸款。 離婚後,丈夫可否要求擁有該單位的絕對擁有權,並拒絕分享出售單位所得的收益? 2. 如果物業由身在中國大陸或海外的一方擁有,法庭在裁定給予附屬濟助時如何考慮該方的利益? 3.

  4. 自1971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只可按照 《婚姻条例》 结为合法夫妇。. 注册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结婚仪式则必须在香港的婚姻注册处或特许的礼拜场所举行。. 此外, 《婚姻条例》 第21 (3A)条 订明,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可于 ...

  5. 來港照顧受供養父母的人士。. 來港承繼親屬財產的人士。. (* 註: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在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一案中裁定,根據《 基本法 》 第24 (2) (3)條 ,有關兒童如 在出生當時或之後 ,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該等兒童便 ...

  6. 9. 死因裁判法庭有甚麼作用?. 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 死者的家人常有誤解,認為死因裁判法庭可找出過失者,並對之施以懲罰,但這是錯誤的。. 死因裁判法庭屬於研訊法庭,並非刑事或民事法庭 ...

  7. 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參與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