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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過失責任制。 (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華沙簽訂)( 1933 年 2 月 13 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 返回目錄. 2 內容.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 本公約同樣適用於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 2 )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

  2. 華沙公約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其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推定 過失責任制 。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締約國認為國際航空運輸的條件在所用文件和承運人的責任方面有統一規定的必要為此目的各派 全權代表 ,經正式授權簽訂本公約如下華沙公約 目錄. 第一章 範圍和定義.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 國際運輸 。 本公約同樣適用於 航空運輸企業 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3. 華沙公約之前,國際間無統一之規則以規律航空運送中乘客或託運人之權利,以及航空運送人相對之義務,因之究依運送之起飛地目的地飛越地國之法律或依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條款,即有歧異而今日被視為安全有效率之航空運輸,在六十年前並非如此2,所以一九二九年華沙公約乃應運而生,迄今已有超過一百二十多個國家簽署3,其中規定了國際航空運送之契約條款,乘客及託運人之權利與運送人之義務等等事項,成為最重要之國際航空公約。 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 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華沙公約之適用條條條條件件件件. 一九一九年巴黎和會中締結「國際航空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Aerial Navigation),側重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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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華沙公約 》(英語: Warsaw Convention )是一個1929年在 波蘭 華沙 簽署的交通運輸領域 國際公約 ,全稱《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公約的保存人是 波蘭外交部 。 [1] [2] 內容 [ 編輯] 公約 [3] (第二章)規範了各種運輸憑證的使用方法,包括: 客票 ; 行李票; 航空貨運單。 公約(第三章)規定了承運人的責任,包括. 在 航空器 上或上下過程中發生的旅客死亡、受傷; 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已登記的 行李 貨物 的毀滅、遺失或損壞;

  7. 2023年9月14日 · 華沙公約適用的國際航班寄艙行李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17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177),手提行李為每名乘客332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3,460);蒙特利爾公約適用不論是寄艙行李或是手提行李兩者合共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名乘客1,288個特別提款權 港幣 $13,430)。 假如寄艙行李的價值較高,未必足以補償全數損失。 消費者亦要注意,公約雖然涵蓋國際行程中的內陸航段,但若整個行程只局限於同一國家或地區內,相關航班則定義為內陸航班,有關行李事故的賠償責任和金額將根據當地法規而定。 行李延誤現金津貼相差近4倍 實報實銷忌買貴價代用品. 出外旅遊時,萬一抵埗後寄艙行李未有同時送達目的地,首要任務便是馬上大費周章補購日用品、衣物或其他必需品。

  8. 2015年1月20日 · 現行的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有三個即1929年於華沙簽訂的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因為它是在華沙簽字的所以又簡稱華沙公約》 。 該公約 規定 了航空運輸承運人為一方,旅客、貨物托運人和 收貨人 為另一方的 法律關係 和相互義務,是國際空運方面一個最基本的公約。 至今己有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該公約,我國於1955年正式加入該公約。 華沙公約訂立後,在實際使用中發現該公約某些內容己不適用 航空運輸 的要求,特別是對旅客傷亡的賠償訂得太低,應加以修改。 於是,各國代表在1955年於海牙召開 會議 ,在責任限制、運輸單證。 航空過失責任、 索賠期限 等方面對華沙公約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