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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

      • 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7條去界定,《時效條例》中提到,侵佔者只需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而土地/物業 業主 在訴訟期限*內沒有向法院提出驅逐侵佔者,原 業主 便會失去有關土地或物業的業權,侵佔者則會成為新 業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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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逆權侵佔是建基於普通法的法律概念其定義為土地佔用者未經原業主同意持續性地佔用對方的土地超過法定時限後原業主便會立即喪失訴訟權利而在另一方面佔用者可以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將土地據為己有無需支付任何代價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逆權侵佔不僅在法律上具有重要及特別意義也反映了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平衡和保護。 而「時效條例」 (第347 章) 第7條 為逆權侵佔提供法律基礎。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 私人土地的侵佔時效為十二年,而官地 (政府土地) 則為六十年,因侵佔官地的法定時效長很多,所以侵佔官地極困難,且成功案例並不多。 申請逆權侵佔的條件.

  3. 2023年2月2日 · 根據《土地 (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第6條佔用未批租土地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在政府土地上非法搭建建築物圖利更會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逆權侵佔成功者的權利. 成功逆權侵佔人士除了可繼續擁有土地或物業的佔用權及使用權亦可以轉賣所有權利。 然而,如佔用者想用物業抵押套現,若以逆權侵佔所得來的土地或物業作抵押申請貸款或會面臨一定困難,因為逆權侵佔成功者一般難以從原業主手上取得樓契,大部分銀行都不願意承按。 發現自己的物業被逆權侵佔? 業主 一旦發現土地或物業被侵佔,應立刻採取法律行動收回土地或物業。 只要法庭收到 業主 發出的傳訊令狀及起訴書,時效條例下的限時便會停止計算。 原 業主 亦要避免在法庭判決前強行進入被侵佔的土地或物業(如破壞物業門鎖),以免被反告刑事毀壞。

    • 敵意佔有
    • 道德理由
    • 案例
    • 外部連結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hostile possession)之要素。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因為土地擁有權訴訟時效是有限的,所以才出現「逆權侵佔」。這個訴訟時效為12年(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2)條),而這個時效可以由明文法指定或改變(香港法例而言,1991年7月1日前為20年,7月1日後來為12年)。 如果訴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訴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這個理由與其他普通法訴訟都有有限訴訟時效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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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俄亥俄州,嘉德蘭聖殿

    香港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1. 2013年2月,男子李炳章入稟高院稱,他早於1949年3月或之前,已佔用筲箕灣阿公岩某部分土地逾60年,申請逆權侵佔,結果獲判勝訴。其勝訴理由是,屋宇署在1991年6月向他發出修葺令,指他在1952年購入的屋宇結構存在危險,證明他早在當年已開始佔用官地。 1. 2011年2月,梁輝約在1963至1964年間佔用元朗練板村的一幅地,但法庭從高空拍攝的圖片及其他文件,顯示夫婦權侵佔至少20年,故裁定梁氏勝訴。 1. 2010年8月,女租客林芝入稟,要求逆權侵佔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單位業權,獲判勝訴。法官認為,業主失去聯絡已26年,租客盡力尋找不果,故根據時效條例判單位給她。 1. 2009年11月,新世界發展購入元朗屏山唐人新村兩幅農地,一名在上址居住了近30年的七旬老翁入稟高院要求「逆權侵佔」土地,被裁定敗訴。 1. 2006年1月,老婦黃壬娣與女兒陳淑賢,稱已佔用土地逾20年,要求「逆權侵佔」大埔滘松園一幅12萬平方呎農地,與業主...

    香港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
    2006年10月24日,成報:恒基地產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爭一幅農地,指「逆權侵佔」有違《香港基本法》,是剝奪原業主的財產,要求撤銷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的原判決。 (案件編號:HCAL32/2006)
    FACV1/1997:沒有敵意侵佔之意圖便無權申請「逆權侵佔」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英文)
  4. 逆權侵佔 (英語: adverse possession )是 普通法 的法律概念,指 房地產 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訴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敵意佔有. 逆權侵佔需要合乎「敵意佔有」hostile possession之要素佔有者不單只需要持續並實質佔有有關土地而且還需要顯示其敵意佔有之意圖例如設下門鎖圍欄門牌人為耕作等。 如果土地佔有者相信原業主容許其合法進入該地(例如租用),其佔有意圖便不成立。 不完全合乎「敵意佔有」之條件,例如聲稱有意繳租但長年無法繳租的情況,就不能以逆權侵佔為由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業主。 [1] 善意與惡意.

  5. 專題檔案.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6. 10. 反逆權侵佔 . 11.慎防逆權侵佔. 法律理據. 逆權侵佔的可能性. 在香港,尤其在新界,有不少土地被荒廢。 其中原因,那些土地位置偏遠,經濟效用不太高,而在上一代的持有人離世後,其後人也未必知道. 那些土地很多時候會被附近的村民佔用,例如用作耕田,處理廢車。 在很多的情況下,在長時間的佔領後,法庭會頒令佔領者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 這就是所謂的逆權侵佔。 要達成此效果,是要向法庭作出申請的,但在構想此前,先要問問自己是否已符合了以下先決條件: 持續佔領了多久,依《時限條例》,如是私人土地,要至少12年(自1/7/1991),政府土地則是 60年; 在上述的佔領的時段中並沒有被現時土地業主反對過; 佔領者存有視該土地為自身的土地的意向,要以各種人證物證於日後向法庭交代及說服。 ?

  7. 2020年7月1日 · 逆權侵佔這個源自普通法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歷史上一直沿用是因為有助珍貴的土地資源被充分利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逆權侵佔被指鼓勵竊取土地因此常年備受爭議不少人都好奇為何佔用人可佔用物業多年而不被業主驅逐但事實上由於香港寸金尺土樓價持續上揚加上人們對自身法律權益的認識近年逆權侵佔的案件不降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