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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2. 2021年3月8日 · 由上可知,本案雖司機的薪資是採業績制(但業績制並非絕對之區分標準,很多勞動契約為了鼓勵員工也都採業績制),但司機每日固定時間需到公司打卡,請假需公司同意,且會扣薪,並按照固定路線運送麵條食品至指定之客戶處所,且與其他公司司機共同分配運送路線,薪資結構名目有基本薪資、全勤獎金、主管獎金、責任津貼等,而認定屬勞動契約關係。 派報社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司機與派報社間屬「承攬契約」關係。

  3. 1.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 2.機車行車執照屆 (逾)有效日期者應同時繳納二年燃料使用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 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 應至管轄之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暨監護人身分證。

  4. 2010年9月3日 · 省警務處長樂幹立即率領刑警總隊隊長李葆初驅車南下會同當地軍警憲在八德鄉公所成立之臨時指揮部至深夜始返台北。 第二天下午再度前往視察,並公開宣布懸賞新台幣一萬元緝兇。 這在當時已是天價,藉以宣示警方的破案決心。 樂幹說得固然是正義凜然,但實際負責偵辦的李葆初就頭大了。 因為李葆初雖然是刑警總隊長,但根本就不懂什麼刑事偵查,他是軍統局出身,一看就知道這是「自己人」的傑作。 因為這五名死者中,葉震的大老婆陳綺嵐(四十七歲)身中九刀,俯臥客廳血泊中;小老婆謝如姬 (三十三歲,戶口上報的是戶長葉震的表妹) 身中九錘十三刀,仰臥於其臥室床前;兒子葉益群(二歲)則是被錘子砸碎腦袋,腦漿四溢;但女兒葉亞麗卻是被童軍皮帶勒斃於床前,女傭邱玉則是被撕碎的花裙勒死於玄關。

  5. 對照於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也規定類似規定,如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為二個層級為限,其所屬一級機關稱「、處」(惟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應定名為委員會)、二級機關用「處、大隊、所、中心」之名稱。 那麼到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萬華分局等到底算『老幾』? 坦白說,這是目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闕漏吧!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 又僅以「中央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予以規範的話,真的符合「層級化的法律保留」理論,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嗎?

  6. 經理人觀點:跨部門輪調難與痛 有些主管為了確保任務能準確執行,讓員工擔任同一職務,數十年如一日,以培養他的工作專才,對所有細節瞭若指掌,就能降低出錯率。 但從員工發展與企業防弊的角度思考,員工的職務輪調仍有其必要性。

  7. 2009年2月24日 · 9月9日,台北地檢處檢察官蘇達志偵查終結,將趙茂庚、趙茂倉、李漢庭王顧全秀四人,依洩露竊盜罪提起公訴。 10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趙茂庚和王顏金秀依教唆竊盜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和一年六月;趙茂倉則依連續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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