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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會分為 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 ,計算方式如下: 例子.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總額超逾390,000元的情況.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 最高款額為390,000元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上限將 維持不變 。 假若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總額(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超過390,000元, 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款額應為 390,000元減去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款額後的餘額 )。 例子. 在轉制日或之後才開始受僱的僱員. 現行《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及上限 維持不變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2. 在取消「對沖」安排生效日期(即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3.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權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查閱更多資料。

  4.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分別及獲取資格.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5. 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因此僱主不應為了趕及在取消強積對沖」安排前使用其強積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而在轉制日前解僱僱員(特別是服務年資較

  6. 2023年4月22日 · 不過,立法會已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機制,並且將於2025年或以前實施,之後僱主便要按僱員的工資及服務年期,完整發放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7. 長期服務金的支付時間.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年。 僱員享有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或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抵銷的情況.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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