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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 (「富戶政策」) 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在1996年4月通過實施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統稱為「富戶政策」。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下稱「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 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已經於2017年10月的申報週期開始實施。 而小組委員會於2023年5月24日的會議上通過優化「富戶政策」。

  2. 2024年2月5日 ·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分戶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3. 2024年4月5日 · 入息及資產申報,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跳至主要內容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4.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 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 通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及刪除戶籍。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5. 資產淨值限額($) (一) 4 人家庭的資產淨值限額,亦適用於所有成員皆年逾55 歲的1 至3人小家庭。. (二) 如戶籍內有家庭成員世/ 患上危疾,或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並已收取的一筆過賠償金;或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世而收取的一筆過非法 ...

  6. 2024年2月5日 ·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家庭紛爭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

  7. 2024年3月25日 · 公屋申請. 入息及資產限額. 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非親屬關係之長者住戶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 (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一般家庭及單身人士申請公屋時,須符合有關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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