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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公司註冊處及商業登記處查詢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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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註冊處(英語: Companies Registry,簡稱CR)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於1993年成立,並以營運基金運作。 專責為 公司 提供註冊服務,辦事處設於 香港島 金鐘 金鐘道政府合署 。

  2. 公司注册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为《公司条例》所规定提交的文件办理登记。 提供服务和设施,供公众查阅香港注册公司资料及已登记文件的影像纪录。 确保香港所有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遵从有关条例及履行责任。

  3. 截至2007年底,共有655,038間公司香港註冊成立,當中645,986間為 私人公司 、9,052間為 公眾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共有8,081間 [3] 。. 2006年, 財經事務庫務局 在 香港立法會 的支持下,展開全面重寫《公司條例》的工作 [3] 。. 2012年7月12日 ...

    • 語源
    • 公司法
    • 參見

    「公司」一詞最早見於中文文獻的,為1684年福建總督王國安上奏康熙皇帝,報告其在廈門扣押了明鄭政權的兩艘大船,內載「公司貨物」。有指公司一詞可能為晚明時期活躍於中國東南沿海至南洋的武裝海商(明朝海盜)或前往台灣務工的漢人在與荷蘭東印度公司接觸時翻譯其名稱中的荷文法文共通詞Compagnie而來,其前綴「Com-」為公共之意,並傳入閩粵(福建和廣東)。但此處所載之「公司」, 是否指稱某商業組織,抑或為公共、共有之意,尚不清楚。另外,同時期的印尼華僑亦曾以「公班衙」音譯Compagnie,同時巧妙地意譯了荷蘭東印度公司兼具殖民地政府的特殊身分。 公司一詞的起源亦可能與明末清初閩粵"下南洋"以及民間祕密結社有關。當時從閩粵地區移民至印尼西婆羅洲挖掘金礦及錫礦謀生的華僑達七萬多人,分為二十幾個集團,...

    中華民國法例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佈全文233條;並自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中國大陸的三資企業,即是外商投資企業:
    中國(大陸)國民企業(Domestic Chinese Enterprises):
  4. 註冊總署(又稱登記總署;英語: Registrar General's Department ),是已解散香港政府部門。1949年4月1日由土地登記所、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破產管理處、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所合併而成。

  5. 香港 現有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共有19間 [1] [2] ,而規模最大的兩間為 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及 香港卓佳集團 (包括旗下七間過戶處)。 服務範圍 [ 編輯] 股份過戶登記處 對 股東 及 上市公司 的服務,主要包括 [3] : 新股 上市 的認購者資料登記、新股分配、新股 股票 及退款支票的印發等. 股份及認股權證的轉讓登記,及有關資料/文件的保存,更新股東名冊. 行使認股權證、供股權等附隨的認購權及員工供股權. 合併/拆細新股/認股權證證書. 行使可換股證券/債券. 現金 股息 /以股代息股份的股東身份確認及發放. 處理報失及重發股息單、股票/認股權證. 公開配售股份/認股權證. 遺囑 認證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的登記. 接受公眾查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東登記冊/認股權證持有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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