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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8日 · 第一,全国人大相关决定、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已经共同厘定了非常清晰的立法方向,即“四大罪行”和“七个禁止”,目前只需在本地立法和修法过程中加以具体落实,并在普通法法域环境下加以制度配套。 第二,2003年第23条立法失败为我们提供了一手的立法经验和材料,特区政府当时提交的立法方案和汇集的立法资料今天仍然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年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仍然部分有效(也要看到,其中部分内容因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而收紧了)。 第三,不断有来的司法判例将为改革与建立普通法之下的国家安全法执行机制提供验证机会与支撑。 与此同时,执法者(政府和法院)正在加深对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其执行机制的深刻认识。 第四,选举方法改革后产生的新一届立法会应该会通过第23条立法。

  2. 2022年7月22日 · 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是香港本地法律《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0条规定的罪行。 被告申请保释遭拒,原因是法官认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保释门槛适用于本案,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辩方主张,“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更严格的保释门槛,是否适用于并非由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规定的罪行”是一个先决问题,需要法院澄清。 在此之前,终审法院曾在黎智英保释案判词中指出,香港国安法第42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意指可构成香港国安法或香港本地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的罪行的行为。 (FACC1/2021,第70段)

  3. 2018年7月18日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 ...

  4. 2022年1月21日 ·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特区政府的仇恨、引起对司法的憎恨或藐视、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和怂使他人不守法等行为确立为犯罪。 香港国安法第23条和第29条第5项分别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以非法方式引起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确立为犯罪。 有评论认为这些规定有过度限制言论自由之嫌。 现阶段,质疑此类规定的正当性或合法性似乎意义不大。 更应该关注的是,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煽动罪。 言论自由不保障虚假信息. 香港国安法有关煽动罪的规定与内地《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相似之处。 在此方面,内地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或许有参考意义。 《刑法》第105条第2款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确立为犯罪。

  5. 2024年5月30日 · 分享. 揽炒派47人涉嫌组织及参与“35+非法初选案”,被控干犯香港国安法下的“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包括戴耀廷在内的31名被告在审前认罪,余下16人不认罪受审。. 审讯由去年2月至12月初历时118天完结,高等法院3名国安法指定法官今日 (30日)对16名不认罪 ...

  6. 先从宏观角度看,基本法23条规定香港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这既是充分体现香港的高度自治,也是体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香港回归后20多年时间内,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及其香港代理人的百般阻扰,香港未能完成23条立法。 不仅如此,香港回归后就已经存在处理部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效法律,也仅仅停留在纸上。 例如,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叛逆罪”、第6条“煽惑叛变”,第9条和第10条“煽动意图罪”等。 或许有人说,这是因为有关条文中含有“女王陛下”等字眼;也有人说这些规定太古老,不适合实施。 其实,这些观点都不能成立。

  7.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认为,终审法院的判词令“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这把“尚方宝剑”失去效用,出现检控缺口,在港铁经常发生的偷拍裙底行为,将不能再使用此罪检控,若不尽快加强立法和执法,恐令香港成为偷拍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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