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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遺產分配次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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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19日 · 財政部表示根據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免稅額為新台幣1200萬元另有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卑親屬子女每人50萬元喪葬扣除額123萬元扣掉免稅額與相關扣除額之後所剩遺產金額再以遺產稅率10%課稅由被繼承人在繼承人死亡後6個月內

  2. 或仍屬有效而可代位繼承此時應分別情形而論因為就遺產分配之指定性質上可能僅是遺贈也可能是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如屬遺贈則依據民法第 1201 條將有無效之問題如屬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則仍屬有效而僅有代位繼承問題

  3. 此觀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即明。 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是否類推適用? 不過為什麼,只限於結婚、分居(例如子女離家自立)、營業(例如創業開公司)所贈與財產才要算入遺產範圍呢? 因其他目的所贈與的財產可否類推適用?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1年7月12日 · 依據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換言之,被繼承人雖可立遺囑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參照),但法律就繼承人之應繼分設有保障規定,至少均受「特留分」之保護,其中,父母、子女、配偶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 但萬一遺囑內容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這樣的遺囑是否仍屬有效?

  6. 2010年9月7日 · 小明的爸爸與爺爺共同搭機出國旅遊不幸發生空難罹難小明的爸爸與爺爺身後都留下大批遺產那小明的爸爸與爺爺的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在同一起重大災難中死亡死亡時間必有先後之分不過任何人都無法確定遇難者的死亡順序為解決此種問題民法 ...

  7. 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其他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 ...

  8.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遺產繼承人範圍及順序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承與配偶兩種①血親繼承人有先後順序之別有先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繼承人即不得繼承②配偶繼承人則與各種順序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各順序血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