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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治參與經歷 [ 編輯] 前期活動 [ 編輯] 馮敬恩在2012年的 反國教事件 才開始參與政治活動,當時他在日間課堂與課後補習之間的數小時到 香港政府總部 參與集會。 在2014年的 雨傘運動 時馮曾於 金鐘 佔領區留守,並協助當時的由 梁麗幗 領導的 香港大學學生會 工作 [1] [12] 。 馮亦曾擔任香港大學學生會文學院學生會外務副主席 [13] ,負責替院會對外撰寫及發出聲明,以及籌組 罷課 等 社會運動 。 港大學生會會長 [ 編輯] 馮在2015年參選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一職,其帶領的候選內閣「眀峯」強調 香港本土主義 ,成功擊敗前 中國共青團 成員 葉璐珊 坐陣的另一候選內閣,勝出該年度所有內閣職位 [14] 。 自此,馮在政治圈中嶄露頭角。

  2. 2017年9月21日 ·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圍堵和衝擊校委會經審訊雖然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則裁定阻礙救護員送走紀文鳳罪成案件今21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 裁判官甫開庭便說已閱讀過上訴庭就黃之鋒 ...

  3. 2017年9月21日 · 港大衝擊校委會案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承認企圖進入罪和刑事毀壞罪審訊後再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則被控阻礙救護員罪成裁判官今 (21日)判刑時告誡二人其大學生的身份非光環而是緊箍咒社會關注他們的一舉一動即使他們有理想和抱負不管背後理有多充份過份自以為是會令人喪失理智訴諸非法暴力更是絕對錯誤的。 但他仍決定接受感化官建議,判馮240小時社服令、李則200小時,希望二人經今次事件得到教訓,不要白費眾求情人士的心意。 馮敬恩及李峯琦離庭時有市民與馮握手。 (吳煒豪攝) 上訴庭量刑原則只部份適用.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本案中所有控罪皆沒有判刑指引,因本案不涉及非法集結罪,東北示威案和公民廣場案中上訴庭提及的量刑原則,只有某些一般性原則適用於今次判刑。

  4. 2017年9月28日 · 馮敬恩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另承認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兩罪共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為法例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上限李峰琦21歲則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的傳票罪成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指接納兩人有真誠悔意毋須判阻嚇性刑罰。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當日求情時,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港大校長馬斐森、校委陳祖為、校委兼立法會議員石禮謙及多名港大教授、學生會前幹事及畢業生等均為馮敬恩撰寫求情信。 而校委紀文鳳亦撰寫求情信,指事件沒有對她造成永久傷害,並已原諒李峰琦。 相關文章. 官指未能推斷馮敬恩擬向李國章施以暴力. 17:38 2017/09/21. 官指未能推斷馮敬恩擬向李國章施以暴力.

  5. 2017年9月21日 · 圍堵港大校委會案前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罪成馮敬恩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前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傳票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表示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而香港大學發言人就表示,尊重法庭的決定。 裁判官指,由於馮對其干犯罪行感後悔、並願意承擔,亦透過辯方律師承認罪行,又已對受影響的人致歉,考慮到被告初犯,以及有家人支持、而且重犯機會低。 裁判官強調示威為自由權利,但非無底線,而且馮作為學生會會長,其一舉一動受到關注,但馮卻主動參與圍增行動,令公眾對大學生有負面印象,對他們不公平。

  6. 2017年9月21日 · 獨媒特約報導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馮敬恩去年初因衝擊校委會會議早前被判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刑事毀壞及企圖強行進入三項罪名成立前港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李峰琦亦被判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案件今日判刑,辯方於庭上再次讀出多封求情信,又指本案發生時上訴庭並未處理東北案和黃之鋒案的刑期覆核,因此上訴庭重新釐定的判刑標準不應用於本案。 法官宣佈將於下午3時30分宣判。 裁判官:需判阻嚇性刑罰 李柱銘:判刑指引不應有追溯力. 裁判官高偉雄表示,經已閱讀過黃之鋒和東北案的案例,認為「一般性量刑原則」同樣適用於本案。

  7. 2017年9月21日 ·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馮敬恩號召其他人以暴力方式阻止校委離開及一度想進入大樓均可加重其刑責但接納他的行為無對李國章造成身體或精神上實際損害涉及的暴力程度輕微當晚對李國章說隊冧佢」,字面十分嚴重及攻擊性但接納他當時的意思並非真的想傷害對方判馮敬恩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刑事損壞企圖強行進入三項罪名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至於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阻礙救護員送校委紀文鳳到醫院,辯方呈上紀文鳳的求情信,認為李峯琦已受到懲罰,事後兩人曾會面,已接受對方道歉,認為他真誠反省和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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