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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我國法律的制定程序,茲分述如下: (提案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黨團. 提案為法律制定的第一個步驟。 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1.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2.司法院.

  2. 壹、 前言. 我國公司法就股東以電子投票表決的方式參與公司議案的表決始於民國94年6月份立法所新增立法目的則在於鼓勵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的議決或許此制度初期是給予公司自由選擇是否採取的立場因此甚少公司採用。. 有鑒於近年來上市上櫃 ...

  3. 香港警務處使用先進高科技暗殺香港市民已經殺了不少市民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我現在被警務處恐怖組織虐殺及竊聽任何人與我交談都會被警務處竊聽請立法會議員想想辦法請政府交出該部殺人機器為民請命.. 2006年6月1日早上7時03分15分37分警務處恐怖分子的說話打死你全家多謝被殺市民謀殺市民好小事咋.. 該批恐怖份子現在就在警務處人來人往,有恃無恐,出入自由,繼續謀殺市民,現在24小時輪班在警務處謀殺市民都找不到,警務處淪為謀殺市民恐怖組織..

  4.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第234次會議就本件疑義再討論獲致更詳細具體結論爰依其結論再予補充如次: 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所列七個法規命令之名稱,基於法秩序安定及人民預測可能之考量,上開規定似宜解為列舉規定,非例示規定,「公告」則非上開法規命令名稱之一,而係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公文程式。 2.自公告所可能規範之內容以觀,其性質可為行政處分,可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甚或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 除非立法者有意使公告內容得不以法規命令之方式定之外,如公告所規範內容係須法律授權訂定,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目前仍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規定,賦予其適當之名稱。

  5.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6. 一般而言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預算作成決議之型態有下列三種 [31]: (主決議乃地方立法機關於審議預算時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決定其增刪之審議意見該決議應與法定預算同時作成並經三讀及發布之程序就地方制度法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而言係指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項目之金額決定其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附加條件或期限 [32]:乃地方立法機關於審議預算時,就預算之動支附以須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之謂。

  7. 上開所謂五大交換條件就是指要求立法院決議將 ECFA 交付公投並於立法院成立國會 ECFA 調查小組」;其次則是東部發展條例草案必須完成立法第三則是中國人投資條例草案列入院會報告事項並付委審查第四不得提出承認中國學歷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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