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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5月30日 · 2022年5月30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報告書,就《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建議訂立各項罪行的刑罰,改革和加強香港性罪犯治療和自新服務,以及優化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三方面提出最終建議。 最終建議包括強姦及亂倫罪行的現行刑罰應繼續適用於「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及亂倫這兩項建議罪行。 由於立法會已制定《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涵蓋範圍包括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這兩項罪行,報告書對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這兩項建議罪行的刑罰不作最終建議。 至於《性罪行》報告書建議訂立的其餘各項新罪行刑罰,則應參照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應罪行刑罰而訂定,並作適當調整。 懲教署應維持現時可供性罪犯以自願形式參加的專門治療和自新計劃。

  2. 2022年4月15日 · 為防止疑犯銷毀證據、耗散犯罪得益或作出其他阻礙調查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有必要透過單方面申請授權,這亦是許多司法管轄區的常見做法。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條文,讓執法機關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採取類似的措施。 然而,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容許受法庭命令影響的一方申請撤銷或更改命令,法庭會在審視所有證據後,嚴格按照適用法律公正無私地作出裁斷。 及時進行審訊. 一般而言,被控以刑事罪行後,案件首先會由裁判法院處理。 大部分案件在首度提堂時,控方會請求無須答辯,因為執法機關需要進一步調查,或需要就審訊作其他準備。 未進行答辯的案件會押後再提訊,直至控辯雙方通知法庭案件已準備就緒,方會進行審訊。 律政司與執法機關一直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案件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處理。

  3. 2024年1月31日 · 張國鈞指,一般而言,若某一項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檢控機關可以根據檢控守則和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者多於一項合適控,力求充分反映被告人的罪責,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控罪數目應盡量減少。

  4. 2024年1月30日 · 當局建議在破壞或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現有罪行的基礎上引入相關新罪行,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五類針對境外干預及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以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特區選舉、香港特區立法、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香港特區與任何外國或中國任何其他地區關係的行為。 根據現行《社團條例》,若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當局可作出禁止社團運作的命令,然而現行規管機制只適用於本地社團,而未能有效處理已被禁止運作的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 鄧炳強說,當局建議完善《社團條例》條文並將之納入新法例,以更好防範和制止透過成立現行《社團條例》不適用的組織危害國家安全。

  5. 2021年3月23日 · 2021年3月23日. 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律政司的檢控人員擔當着一個重要的角色,除了負責提出檢控外,還會協助法庭判處適當刑罰和避免犯上可導致上訴的錯誤。 量刑是刑事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一直由法庭行使獨立司法權力來履行。 法庭的職責,是在被告人認罪或經審訊定罪後,考慮案情和被告人的背景及有關判刑原則等,判處適當的刑罰。 按既定原則,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合適的情況下和有需要時可向法庭提供資料,包括以往相關上訴裁決,但根據案例(AG v Jim Chong-shing (1990) 1 HKLR 131),檢控人員不可試圖透過訟辯在判刑輕重方面影響法庭。 不過這項原則引起了包括負責判刑的法庭的不同意見,所以日後可以再作討論。

  6. 2021年9月10日 · 建議罪行適用於受害人所屬住戶成員和與受害人有頻密接觸的家居環境,也適用於對受害人有照顧責任的機構環境,即可涵蓋家庭傭工、社工、教師、醫護人員等。 若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又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便須負上刑責。 法改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成員熊運信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建議訂立新罪行是冀成年人及早行動,避免受害兒童繼續及長時間受虐。 他表示,成年人若留意到不妥的事情,道德上也有責任採取行動。 他又指,若有人發現兒童嚴重受傷,其後曾就此與他人商討如何跟進,已可成為建議罪行的辯護理由。 建議罪行的最高刑罰方面,如受害人死亡,被告人可被判20年監禁;如受害人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則可被判監禁15年。

  7. 2022年1月24日 · 香港法治的一大關鍵是獨立的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予以憲制性的保障。 《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此外,《基本法》及相關法例對法官任免有清晰及嚴格的規定。 其中,《基本法》第88條訂明,法官及司法人員(統稱法官)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擔任當然委員的律政司司長,以及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 這七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