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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 ,縮寫: RVD )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 編輯]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及至1888年,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將前述各個餉項合而為一,不過各個香港地區的差餉徵收率仍然因應各區所設的公共服務範疇不同而存在差異。

  2.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開徵差餉的起源和早期發展情況. 香港 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 警隊 ( 差人 )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 街燈 餉項」、「 食水 餉項」、「 消防 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 香港 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差餉整合. 1931年之前,差餉徵收百分率與地區掛鈎。 1931年,政府意識到不劃一的徵收百分率,令人有混淆不清之感。 再者,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應足以反映有否為若干地區提供設施。

  3. 差餉物業估價署(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簡稱:差餉署或差估署,縮寫:RVD)是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轄下的部門,專責房產物業的差餉及地租估價。

  4. 2023年8月12日 · 語言連結位於頁面頂端,標題的另一側。

  5. 物業結構經過改動,或現有物業單位需要分拆或合併,估價人員必須刪除現有估價,然後訂立新估價(即刪除及臨時估價)。 如有關變更具追溯效力,估價署須退還已繳納的差餉,繳納人可選擇抵銷安排。

  6. 香港 差餉物業估價署將私人寫字樓分為甲、乙、丙三級,只會按物業質素評級,不會考慮其所在地點,而甲級寫字樓具備以下元素 [1] : 新型及裝修上乘

  7. 物業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持有物業並出租賺取利潤所繳交的稅款。 只持有物業不須繳交物業稅,但仍須繳交差餉、地稅或地租。 個人入息課稅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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