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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33 條之2 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包括: ( 一)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 二)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 三) 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 四)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 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有哪些? 答: ( ㄧ)係指政府機關或機構實際提供民眾臨櫃辦理各項登記或申請證照、醫療服務、藝文、體育活動、休閒或其他服務之場所。

  2. 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33 條之2 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包括: (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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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前揭列屬應設置親 子廁所盥洗室之公 共場所,其設備項 目與規格(包括獨 立式親子廁所服務 範圍、設備項目規 格、數量、親子廁 所盥洗室之引導及 標誌等)依《親子 廁所盥洗室設置辦 法》規定辦理。二、哪些公共場所須設置 親子廁所盥洗室?

  5.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明定3層以下的公共場所,至少應設置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6. 答:( ㄧ) 依本法第33 條之2 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包括: 1. 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2.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3. 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4. 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5.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 6.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二)前揭列屬應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公共場所,其設備項目與規格(包括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設備項目規格、數量、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引導及標誌等)依《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有哪些?

  7. 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33 條之2 第1項規定,特定之公共場所應置親子廁所盥洗室,包括: (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 三 ...

  8. 本辦法所定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獨立式親廁所及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第三條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