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公司條例》是什麼? 相關

    廣告
  2. 專業律師辦理,讓除名公司恢復註冊,重用被凍結戶口,取回銀行存款。 本行律師團隊龐大,員工超過百人,天天接收查詢,致力提供高效率及專業法律服務給普羅大眾。

    • 國際公證 Notary Public

      文件護照認證、海牙認證、加簽、監誓

      見證簽名、遺囑、認證公司文件和交易

    • 改名契 $500

      即造 ‧ 即取 ‧ 即用改名契

      人人都可改名改姓

搜尋結果

  1. 2024年5月3日 · 公司条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载有600多条条文和24个附表,为所有香港公司的运作提供法律架构,对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的地位相当重要。

  2. 《公司條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載有600多條條文和24個附表,為所有香港公司的運作提供法律架構,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地位相當重要。

  3. 《公司條例》是香港的公司法,載有600多條條文和24個附表,為所有香港公司的運作提供法律架構,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商業中心的地位相當重要。

  4. 其他人也問了

    • 法律組成與淵源
    • 語言文本
    • 立法機構
    • 司法機構
    • 行政機構
    • 國際司法互助
    • 參考文獻
    • 外部連結

    英國殖民地時期(1841年至1997年6月)

    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判斬首,隨着香港立法局於1843年成立及運作,由香港本地立法的《香港法例》取代直接引用英國本土及大清國的法律,不過早年的《香港法例》基本上都是源自英格蘭法律,香港法系也是源於英國的英美法系。由於香港法律制度漸漸健全,刑事罪行都根據《香港法例》審理,死刑在1850年代已統一採用絞刑執行,九龍半島於1860年納入香港版圖,只有當中的九龍城寨仍由大清國管理及執行《大清律例》。英國在1898年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新界地區後,接收新界後,為了亦儘量維持當時新界的管治狀況,並尊重新界居民的風俗習慣和權益,香港政府決定由新界當地的士紳自行管理新界,因此新界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直至1972年前,在香港法例未有涵蓋及沒有衝突的範圍,《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依然可局部通行。 根據1844年頒佈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

    中國香港時期(1997年7月至今)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繼續沿用普通法。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律包括憲法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須先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以適用於香港,並由特區政府直接頒佈實施或在立法會進行本地立法工作。

    香港是唯一個以中英文制定法律的司法管轄區,可稱為「一法兩語」。 英治香港以來,一貫上以英文書寫的法律文件為準。直至1970年代,法定中文運動隨之產生。1970年,港督戴麟趾委任馮秉芬成立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當時委員會在公佈的第三份報告書中,建議所有既有及將來的條例草案和條例,均以中英文頒佈。至1974年,政府立法通過中文與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到1986年8月22日,頒佈《皇室訓令 1986年香港附加訓令》,修訂原《皇室訓令》第二十五條,規定可採用英文及中文制定香港的法律,為香港雙語法律的實施提供憲制性框架。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雙語。而香港原有成文法...

    1841年後頒佈的《英皇制誥》,授權成立定例局,成為香港首個立法機關,初期除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 1845年定例局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二戰時因日軍進佔而無限期休會至1946年。到1960年代香港政府因應社會改革,開始籌備代議政制。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逐步推進立法局的改革。 中英談判後,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在任上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增加民主成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此舉不滿,宣佈終止「直通車」(即根據原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以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至2000年)。隨後1996年中方另行成立臨時立法會,被港英政府視為非法組織,臨立會首次會議就在深圳召開。而原...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1841年英國在香港建立殖民地後,英國駐華司法院便由廣州遷入,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與副總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國法律審理案件。 到1844年改由倫敦派司法官接掌後,頒佈《最高法院條例》,駐華司法院隨即改組,由司法官主持,同時聲明轄區華人居民刑事訴訟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審理,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同年正式成立,1845年引入陪審員制度,至於終審權則與當時英國的其他殖民地一樣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行使。在後期經不斷發展,當代香港的法院系統相當齊備,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

    檢控機關

    律政司是香港特區政府中專責法律事務的部門。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律政司由多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包括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刑事檢控科、國際法律科等。

    其他政府部門

    行政署轄下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計劃。凡合符資格的申請人,均可獲該署委派律師予以協助,收費方面則視乎受助人的經濟狀況而定,現時法律援助署直接向政務司司長負責。200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該署曾被撥歸民政事務局局長管轄,有立法會議員形容為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該署主要職責有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等。 發展局轄下的土地註冊處負責按照《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為一切與土地有關的文件辦理註冊;為市民及政府部門提供查閱土地登記冊及有關紀錄的服務;並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為業主法團辦理註冊。地政總署屬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辦事處。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及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在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收私人土地及發放補償予有關業權人的過程中,該處須負責擬備與收地及補償有關的文件。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按照地政總署的「同意方案」,審批由發展商提出的預售未建成樓宇同意書申請。該處並審批發展商按照土地契約規定提交的大廈公契。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

    法定機構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委員會先後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行為及法例釋義等。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目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出任陪審員的準則、預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證據及訴訟結果的收費。

    根據《基本法》,香港在對外事務方面享有高度自主權。香港特區政府按需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司法會議的活動。

    腳註

    1. ^ 1974年通過的《法定語文條例》將中文確立為法定語文之一併允許公眾以中文與政府(行政部門)往來,1987年進一步規定所有法例必須以中英雙語頒佈,1995年最終規定中文可以在所有法庭程序上使用

    香港律政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法律援助署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基本法草擬過程資料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香港大學圖書館數碼化計劃項目
    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5. 香港法律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法律制度 以 法治 及 司法獨立 为基礎,沿自 普通法 體系。 1997年 主權移交 後,以《 香港基本法 》作為法律制度的 憲制性文件 。 根據 一國兩制 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 普通法 體系,並由 成文法 作補充。 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 中國大陸 的法律制度,以至與 澳門 的制度都截然不同 [1] 。 自1995年起,香港是全世界唯一的、也是历史上唯一的,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都可以使用中文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并维持至今 [注 1] 。 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其他 中國法律 、 香港主權移交 前的原有法律(包括 普通法 和 衡平法 )、 香港立法機關 制定的 法律 。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是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頒佈的規範 公司 的組織和運作的專門 法律 。 《公司法》就制訂公司法的目的、公司法的適用範圍、公司的性質與法律地位、公司的設立與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 的 股份 發行與轉讓、 公司債券 、公司的財務與 會計 、公司的 合併 與分立、公司的 破產 解散和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與法律責任等,分別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香港 [ 編輯] 主條目: 香港公司條例.

  7. 日本的取締役為董事會成員-董事. 董事 ,通常稱 董監事 ,一家 公司 的 董事會 成員,他們受 股東大會 的委任並授以特定權力,有關權力與責任受制於公司的章程細則或受聘合約當中。. 例如 香港 《 公司條例 》定義董事包括以任何職稱擔任董事職位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