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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0月1日 · 基金是民眾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依照發行公司不同可區分為境內基金境外基金」,而投資這2種基金的課稅方式也大不同可別搞錯了以下介紹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的差別。 境內基金是指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境外基金則是登記在臺灣以外地區,大都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例如盧森堡(Luxembourg)、開曼群島等,這是由境外基金公司發行,經臺灣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 例如:群益印度中小基金,看名稱似乎是投資在海外的印度市場股票,但由於群益投信這檔基金的註冊地是在臺灣,所以應該歸類在境內基金。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基金買賣獲利(資本利得)的課稅標準是以「註冊地區」,而非「投資標的」。 然而,基金配發利息或股利的課稅標準是以「投資標的」,而非「註冊地區」。

  2. 2024年3月1日 · 隱形富豪多是指資產豐厚但卻不被公眾所知曉的高資產族群,全資產規劃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劉育誠在其實務經驗中,可將隱形富豪分為2大類:一類是都市重劃區地主,因與建商合建分屋而持有相當多的不動產;另一類則是未上市上櫃公司的企業主,而此類企業又可分為3種,分別是從事內銷的企業、從事外銷的企業,以及在外如大陸、東南亞設有公司、工廠,賺取外幣而有外幣資產的臺商。 不同的客群長相,相同的傳承迫切性. 劉育誠表示,不同種類的高資產客戶會有不同的「客群長相」,比如從事境內銷售的企業,持有的資產多是以境內為主,而外銷企業則有更多的資產會在外,至於臺商更是有實體事業設置在外,而重劃區地主則是總資產大幅度傾斜於不動產,各類客群所面臨到的狀況截然不同,各自的擔憂也不同。

  3.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4. 2024年3月1日 · 黃俊文業務漫談. - 2024 年 3 月 1 日. 0. 584. 鑑於黃俊文副社長過往在壽險行業長達41年的經歷,在業務線上所見、所聞、所為經驗,藉由本專欄分享:心態建立、現況趨勢、組織發展、展業技巧、從業體悟等,都化為文字給第一線的從業人員與團隊領導人參考。 從事保險業務工作數十年,我曾在自己服務的公司與各種屬性的業務夥伴共事,而後在保險行銷集團服務的這幾年,更見識過來自世界各地的優秀業務員,也到世界各地接觸過眾多的業務工作者。 我總覺得能夠跟這麼多共事與相識實在是人生非常珍貴的經歷,依據這些經歷與觀察,我將心目中的業務員態樣做出以下分類:

  5. 2018年1月1日 · 營利事業出售KY股的損益,則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1.何謂結構型商品?

  6. 2020年8月1日 · 0. 家族財富傳承顧問的任務是協助家族「富過三代」,甚至永續,而要達到這樣的目的,傳承顧問該怎麼做? 另一方面,當客戶有財富傳承需求的時候,傳承顧問又如何能夠成為客戶選擇的對象? 家族財富傳承顧問能做些什麼事? 我們都知道家族傳承主要是傳承金融財富、企業財富、社會財富及人力財富4大資產,其間囊括了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 傳承顧問的價值在於協助客戶能夠順利地、永續地使這些資產綿延下去,箇中包含了使財富永續、使基業長青、使善緣廣結、使家族和諧、使人才輩出等。 然而上述都是目的,家族財富傳承顧問該做些什麼,又或者是說能做些什麼,來達到這些目的? 簡單來說, 分析現況.

  7. 2021年10月1日 · 1414. 鑒於多變的2020年,IARFC協會在2021年特別規劃繼續教育系列活動,不過由於疫情關係,3場精彩豐富的課程講座,最後場演講會順延至8月底舉行,演講會上王信力講師以財務規劃的案例,向學員分享相關稅法上的觀念以及重要的法律規範。 客戶案例: F先生,58歲,有妻及女,前往大陸經商10多年,在上海市購置不動產2幢,於2年前決定退休返臺,大陸房產已處分幢,得款1,000萬人民幣,計畫匯回臺灣。 在剖析這個案例之前,王信力提到,要先具備基礎的相關法律觀念。 目前,臺灣的稅法將大陸視為境內,香港、澳門則視為外(港澳條例),而臺灣稅賦(所得稅)原則上以屬地主義為主,此案例講述要妥善處理售屋款如何匯回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外人士的稅賦相關規範,也就是CRS. CRS的意涵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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