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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車主周0麗於106年1月22日向被告提出申訴,經查復舉發無誤,並提醒申辦歸責事宜。. 車主周0麗即依道交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於106年4月21日向被告提出申請歸責駕駛人即原告,原告於同日向被告申請開立裁決書,被告於同日製開新北裁催字第48-CZ0000000號裁決書 ...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 為。 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3. 因未辦理歸責而遭被告裁,自應推定有過失,既未能舉證證明其無過失,則依法裁罰 採證程序有如上所述之瑕疵(未提供漱口),據此所得之數值尚難逕予採認

    • 不強檢罰款1
    • 不強檢罰款2
    • 不強檢罰款3
    • 不強檢罰款4
    • 不強檢罰款5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2年8月5日 · 警察在抓酒測時 0.55 以下就用酒後駕車告發,因沒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通常是要開立罰單(也就是說 0.55 以下罰單去繳一繳就沒事了)。 (1) 超過 0.56 就是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但是不能開單

  6. 2009年7月13日 · 本件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間所訂定之系爭保全契約,依上開說明,應係雙星報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訂立之契約,委由被上訴人公司代為管理社區事務,而 該契約實際當事人應為雙星報喜公寓社區住戶與被上訴人公司 。 」(參照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依此看法認為,受損住戶為保全契約當事人,可以直接依該契約的法律關係,向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有的法院認為,「按『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7.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 4 項及第 24 條規定,不服被告民國 104 年 6 月 17日嘉監裁字第 70-L00000000 號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核屬於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自應依 ...

  8. 雲林警方夜間巡邏,發現註銷車牌的車子開上路,駕駛拒絕攔,狂飆跑給警察追,飆到時速2百,警方出動快打部隊圍捕,攔下人車,駕駛因為沒有駕照、沒有牌照,一時心虛逃逸,但是這麼一逃,再加上「拒絕攔、危險駕駛」兩條罪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