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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公證員代表大會是中國公證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召開一次全國公證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協會同時設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公證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全國公證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國公證協會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地方公證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帶領全體會員堅持以 鄧小平理論 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會員素質;監督會員認真履行職責,規範行業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證事業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3. 中國公證員協會是司法部主管 公證員公證處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成立於1990年3月30日協會是由公證員公證處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中文名. 中國公證員協會. 外文名. China Notary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90年3月30日. 組織性質. 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目錄. 1 發展歷史. 2 主要職責. 3 組織機構. 4 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90年7月第19屆國際拉丁公證聯盟主席狄莫斯先生率團來訪; 1991年11月司法部、中國公證員協會、國際拉丁公證聯盟聯合在北京召開了《國際公證制度理論與實務研討會》。

  4. 其他人也問了

  5. 中國公證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性組織成立於1990年3月依法對公證行使行業管理職能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均為該協會會員各地方公證協會為該協會團體會員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公證機構
    • 第三章 公證員
    • 第四章 公證程序
    • 第五章 公證效力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證活動,保障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履行職責,預防糾紛,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全國設立中國公證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業的自律性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對公證機構、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八條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第九條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後,頒發公證機構執業證書。 第十條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准,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

    第十六條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十七條公證員的數量根據公證業務需要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證機構的設置情況和公證業務的需要核定公證員配備方案,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係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

    第四十一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公證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公證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給予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的; (三)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的; (四)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的; (五)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公證機構給...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公證。 第四十六條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6. 2023年6月29日 ·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 民事責任的證明 機構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文名. 公證處. 外文名. Notarial office. 類 型. 概念、機構. 類 別. 機構. 目 的. 行使公證職能、 承擔 民事責任. 目錄. 1 類型. 2 證明刪減. 3 基本性質. 4 設立條件. 5 業務範圍. 6 公證程序規則. 7 申辦公證須知. 公證處.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7. 表格及申請表. 為方便及鼓勵會員以書面方式提出需要查詢或反映之事情,本會擬備以下表格供有需要會員使用。. 會員可將查詢之事情填寫於【表格】內,並傳真回本會,秘書處會盡快回覆或代轉有關人士/機構。. 下載表格【委托公証人對於辦證問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