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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radversepossess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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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十二年後提出(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六十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法改會轄下的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資深大律師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報告書的建議是根據現時適用於香港的物業轉易機制而作出的,有關機制仍是契據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 《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雖已於二 四年制定,卻仍未實施。 在現行制度下,即使某人已註冊為物業的擁有人,其業權亦不獲保證,業權誰屬最終要視乎土地由誰管有而定。 報告書的主要建議包括: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法改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法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法改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報告書的建議如下: 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現有的以管有為基礎的非註冊土地機制、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以及法庭已裁定《時效條例》的現有逆權管有條文符合《基本法》此一事實,我們認為現有的逆權管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這些條文可為部分關於土地業權的問題提供實際解決方法。
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資深大律師表示,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60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小組委員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小組委員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主頁. 專題檔案. 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 根據《時效條例》 (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 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 另一方面,管有他人土地達12年或以上的人士,可申索逆權管有該土地,如獲法庭頒令,將取得土地的管有權。 有關人士可向土地註冊處要求於土地登記冊註冊有關法庭命令。 當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士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其逆權管有權,或當這些人士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而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時,舉證責任在於管有他人土地人士的一方。 土地業權人有責任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
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資深大律師表示,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第347章)。 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十二年後提出,但政府土地例外;政府土地的時效期為六十年。 當業主已被剝奪對土地的管有權而逆權管有人又已取得對土地的管有,時效期便開始計算。 小組委員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小組委員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問題: 根據《時效條例》和相關案例,擅自侵佔私人土地的人 ( 即逆權管有人)如已持續佔用土地12年或以上,土地擁有人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而逆權管有人則可向法庭申請成為新的土地擁有人。 有評論指出,逆權管有條文原意是促進珍貴的土地資源得以充分利用,但它變相鼓勵竊取土地,因此一直甚具爭議。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訂明私有財產權受保護,而任何人搶奪或非法侵吞別人的動產均須負刑責,但侵佔他人土地者卻無須負刑責,而且土地擁有人使用剪斷鎖頭或圍網等方法進入自己的土地卻可能招致刑責,為何侵佔土地者反過來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藉逆權管有條文合法奪取土地擁有人的財產;
經審慎考慮香港的情況,包括現有的以管有為基礎的非註冊土地機制、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以及法庭已裁定《時效條例》的現有逆權管有條文符合《基本法》此一事實,我們認為現有的逆權管有條文應予保留,因為這些條文可為部分關於土地業權的問題提供實際解決方法。 主要建議. 2. We recommend that the law of adverse possession should be recast under the prospective registered land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