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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

      • 在法律上,金錢借貸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約定於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款項。 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包括:合法的當事人、合法的標的物(金錢)、合意的意思表示(借貸雙方同意借貸關係的成立)以及合法的目的(借貸用途不違反法令)。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9年4月19日 · 實務上最常遇到的金錢糾紛之一就是「借貸」,欠天經地義,不過法律上的權利,通常都有時效的,過了一定時間沒有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上的請求權時效,債務人就可以拒絕返還欠款了!. 而且就算不管法律規定,現實中確實也是欠越久的 ...

    • 什麼是贈與?
    • 什麼是借貸?
    • 什麼是好意施惠?
    • 分手後能要回來嗎?

    依照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為接受之契約」。由此可知,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其中一方將財產贈送他方而不要求代價,無論是口頭約定或者締結書面形式,就會成立贈與契約。

    關於借貸,根據民法第464條及第474條規定,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兩種。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使用借貸契約,就是無償借東西給他人使用,約定他方使用後返還該物;消費借貸契約常見的就是約定借錢、還錢。二者的成立要件都是必須「移轉物品或金錢」。換句話說,東西借出去、錢借出去,就成立借貸契約。

    顧名思義,只是一種好意、施恩惠的行為,雙方未成立任何民法上的契約,而不屬於以上兩種民事法律關係 經由以上初步介紹後,我們可以簡單歸納如下: 1.贈送禮物=贈與契約 2.借東西=使用借貸契約 3.借錢=消費借貸契約 4.請客吃飯或由一方買單≒好意施惠

    (一)好意施惠: 因為雙方沒有成立任何法律上關係,只能道德勸說,無法依照法律要求返還。 (二)贈與 民法第408條、第412條、第416條分別規定贈與人得撤銷贈與的情況,說明如下: 1.民法第408條(撤銷贈與): 雖然彼此講好要送禮,但在東西還沒送出去之前,原則上都可以依照民法第408條撤銷(白話來說就是毀約)。 只有例外在(1)贈與契約經過公證,或者是為了(2)履行道德上義務時,法律規定不能撤銷贈與契約。 2.民法第412條(附負擔贈與): 雙方約定贈禮後受贈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例如,我給你一台車或一筆錢,你要跟我交往一年,如果交往不到一年就分手我可以把車或錢要回來。 3.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本人或親屬做出刑法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 總的來說,因分手後絕大多數的情況是東西早已送出...

  3. www.ifec.org.hk › web › tc負責任的借貸

    要購買心頭好而財力不足,借貸可能一個方便的解決方法,否則便需要靠長時間的儲蓄才能如願。 以置業來說,取得按揭貸款可讓你一面,先入住所購置的居所,一面還款。

  4. 2022年6月18日 · 消費借貸 的意思? 依民法規定,所謂 消費借貸 是指「當事人其中一方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對方而約定對方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來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或「當事人其中一方對他方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而約定以該義務作為消費借貸的標的」(民法第474條第2項) ★ 民法第474條 (消費借貸的定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意思? 定義? 消費借貸 舉例?

  5. 消費 借貸 契約 [1] ,是由貸與人、借用雙方所構成的契約。 當貸與人把金錢或者代替物(例如可折算金錢的貨物、 有價證券 [2] ),借給借用人;借用人收受貸與人所借出的錢或代替物,之後再將所借用的錢或代替物還給貸與人的一種契約,雙方就成立 消費借貸關係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借錢。 消費借貸契約,又可以分成計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有償消費借貸,與沒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的 無償 消費借貸 [3] 。 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0),《 借款契約應該如何撰寫以及要保留哪些證據? 》。 註腳. 民法第474條 :「 I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6. 2016年9月18日 · 金錢借貸債務是個人債務,但保證則牽連第三人. 如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負責人要,但是實務上,多要求負責人連帶保證,而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而連帶保證則屬於拋棄先訴抗辯權之保證,因此債權人可向公司及負責人要債,但依民法第735條之1有限縮保證人債務,亦即:「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父債子不用還,新法子女不當然承繼父母親債務,子女倘若有繼承財產,當然要在繼承財產範圍負償還責任(民法第1148條)。

  7. 在金融領域,貸款(或稱借貸、融資,俗稱調頭寸等)是一個或多個個人組織或其他實體向其他個人組織等出借的金錢。 接收方(即借款人)承擔 債務 ,通常有責任支付該債務的 利息 ,直到它被償還以及償還借入的 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