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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5日 ·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是次事件傷者受僱於外判公司惠康基本上沒有賠償責任他又補充即使判頭失蹤亦不代表工友不曾受僱於該公司若果要上庭追討則要看客觀證據:「沒有糧單現金出糧等等證據可能會令僱員受僱的證據變得薄弱但不代表

  2. 2019年5月10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不過補償的前提是僱員或僱主其中一方須提供證明僱傭關係的文件直接僱主及總承判商的名稱和地址開工及出糧記錄。 但謝先生表示,散工從來都是「有判頭叫開工就去」,當時亦只是以現金形式當日發放薪金,因此暫時未能提供合約證明證實其僱傭關係。 勞工處、法援署要求申訴對象. 工傷後,謝先生曾到勞工處尋求協助,謝指,處方曾替其去信惠康及宏輝物流有限公司,不過兩間公司都否認謝為其員工,後來謝獲勞工處轉介至法律援助署以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申索,惟獲法援署指需要確認誰為僱主才能提出入稟訴訟,而謝無法查明僱主下,無法提出訴訟,拖延數個月,法援署最後遞交資料日期亦已過。

  3. 2019年6月2日 · (1)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35條付給疾病津貼。 (2)……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日數須按以下計算率累算: (a)凡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者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2天 (b)其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 有薪病假日可不時予以累積,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3)……僱員放病假日數不足連續4天者,無權就該等病假日獲得疾病津貼。 簡單而言,即法例所規定,僱員可獲公司支付每日平均薪金五份之四的病假,是指那種「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並能提供醫生證明的假期,這情況下,若僱員以不適為由申請不足4天的假期,僱主是有權在這些日子不發放薪金及扣除勤工獎勵。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2年10月7日 · 1.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與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今日7日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關注假自僱問題建議政府及政府資助服務機構在招標合約的條款中加入外判公司必須以僱傭形式招聘外判工以及將假自僱列為刑事罪行以保障工友合理權益工聯會權益委員會主任丘燿誠表示部分僱主為逃避支付僱員合理權益借用假自僱方式聘請的問題存在多年僱主會聲稱僱員是承包合約的服務提供者承包合約所有工作安排及工作工具皆由僱主提供及控制員工根本是受僱模式工作但卻不能享有應得的保障

  6. 2019年9月25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條例亦有訂明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亦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不過按條例指,僱員只會在「因工作理由或需要」而導致意外傷亡才可獲保障,如僱員在公幹的工作時間以外因私人事務而遇上傷,僱主便有可能不須負上責任。

  7. 2017年5月22日 ·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需符合以下條件,如果僱員在工作上: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行爲不當; 欺詐、不忠實;或. 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是嚴重處分,僱主要多次警告後才可考慮即時解僱。 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員工懷孕或放薪病假期間,僱主不得解僱該員工。 (TVB《不懂撒嬌的女人》劇照) 在哪些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員工?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員工,如果僱員: 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 在薪病假期間; 向當局提供證據或資料協助執行有關《僱傭條例》的調查; 參加工會活動(例如罷工);或. 工傷期間,亦即尚未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8. 2017年6月8日 · 《僱傭條例》 香港浸會大學(資料圖片) 勞工處回應指,如僱主因某地點的工作需求量縮減而解僱僱員,此舉動可被視作「裁員」;但僱主可在僱傭合約終止日7天或之前,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 而僱員是否可因工作地點的改變,而將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視為不合理,需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及情況,與及相關僱傭合約中的條款而定。 如果新合約的條款並不遜於原本合約,僱員拒絕續約或簽署新約,將無權獲得遣散費。 黃傑業認為,工作地點的改變,對很多工友來說是「遜於」原有的工作條件:「很多工友可能都是住附近地區,如果將他們調往其他地點,即是增加交通時間和費用。 浸大教職員工會秘書楊小姐表示,據悉現時仍未清潔工向「莊臣」遞交辭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