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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償的責任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如僱員在他/她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9/07/P20230907008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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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其居所和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要負起補償的責任勞工處已制定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提供實際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樣本供僱主和僱員參考。 「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小冊子可以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網址: http://www.lrpu.labour.gov.hk/publicat/rainstorm/index-c.htm )下載。 此外,為避免混淆,每當黑色暴雨警告於早上六時至九時期間發出,勞工處便會透過電子傳媒,呼籲僱主為僱員安全著想,不應要求僱員上班,除非雙方事先已協定需要上班。

  3.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如僱員在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 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 )下載。 完. 2021年6月2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7時10分.

    • 僱員與僱主共同協定工作守則
    • 《僱員補償條例》
    • 「警告」於上班前時間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 「警告」於工作時間內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 「警告」於下班時間仍然生效的安排指引(《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

    由勞工處訂立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訂明僱主在惡劣天氣下,有責任確保員工在一個安全環境下工作,工作性質和內容的危險程度也應該減至最低。因此,僱主應以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為最大前提,與僱員共同協商及制定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包括: 1. 有關在惡劣天氣下必須當值的僱員(必要人員)的特別安排 2. 上下班時間 3. 上下班的交通安排 4. 工作地點和環境 5. 工作內容 6. 工作安全事項(額外安全措施或設備) 7. 發薪處理 8. 津貼補償 9. 請假事宜 10. 停工及復工安排 11. 突發情況聯絡方式 12. 檢討機制等等 雖然《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訂立,但守則並沒有法律地位,只是為僱員及僱主提供建議做法、安全須知等參考,沒有任何投訴或處罰的機制,因此僱員在入職前應先了解...

    即使勞工處的守則沒有法律強制性,但僱員仍然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如果僱員在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於工作開始時間前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居所出發前往工作地點;或於工作結束時間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工作地點出發返回住處,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導致受傷或身亡,均會受到《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僱主必須負責,作出補償。有關責任的爭議將由勞資審裁處負責處理。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僱員應如常上班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上班

    黑色暴雨警告 /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不應上班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上班或前往當值地點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黑色暴雨警告

    「一般僱員」: 1. 如果工作環境沒有危險,於室內工作的僱員應如常工作 2. 如僱員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僱主可酌情考慮是否需要員工繼續工作,抑或提早下班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工作或當值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分批輪流下班 2. 返回住處容易遇上困難或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員工應獲優先安排下班 3. 員工可以選擇於公司或當時身處的工作地點逗留,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4. 僱主及主管應因應實際情況作出彈性處理和臨時安排 「必要人員」: 1. 在安全情況下,按照事先與僱主協定的安排繼續工作或當值 2. 如上班遇上困難,應與主管聯絡,商討安排 3. 即使是「必要人員」,若員工前往工作地點的交通方法確實不可行,僱主仍然應以員工的安全作考慮,不應要求僱員必須即時前往工作地點上班

    黃色、紅色暴雨警告或1號、3號颱風警告

    1. 僱員可以如常離開工作地點 2.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風雨

    黑色暴雨警告

    「一般僱員」: 1. 應留在安全地方,直至風雨過去 2. 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員工暫避 「必要人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2.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3.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8號或以上颱風警告

    「一般僱員」: 1. 僱主不應要求非「必要人員」員工繼續工作 「必要人員」: 1. 按事先協定的安排下班 2. 如輪班接更的同事因遇上困難而未能前往工作地點,必要人員可以繼續當值或工作 3. 如有需要,僱主應開放安全而合適的地點供必要人員暫避風雨

  4. 2021年8月3日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中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如僱員在他她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或在下班後由其工作地點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主必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勞工處編製的《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以供參考。 該小冊子可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在勞工處網頁( 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 )下載。 完. 2021年8月3日(星期二)

  5. 2023年10月9日 · 極端情況生效期間即八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期間),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取消極端情況 」,僱主僱員都必須留意政府的進一步公布。 Q4. 「極端情況取消後的紅雨及3號風球等上班安排勞工處指引僱員應根據早前和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主應按保別行業的運作及僱員需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6. 僱主亦須盡早確切評估在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僱員在安全的情況下返回工作地點當值(「指定人員」);以及如需要的話,事先訂明哪些員工屬指定人員僱主應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逼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盡量將在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需要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僱主並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有僱員知悉和同意有關安排,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及混亂。 僱主在制定有關的工作安排及應變措施時,應充分諮詢及考慮員工的意見。 如僱員預計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往返工作地點可能遇到困難或不安全,應盡早與僱主溝通,讓僱主可因應機構的業務運作及僱員的需要,盡早作出適當的安排。

  7. 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本辦事處會照常提供一切服務直至辦事處內所有已預約的申請人已獲提供服務為止在一般情況下本辦事處所有服務會在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除下後的2小時內恢復正常但上述警告信號如在辦公時間結束前2小時內除下或取消本辦事處當日便不會提供服務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如上述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外發出,本辦事處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的所有服務均會暫停。 如上述警告信號在稍後時間取消,本辦事處便會如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取消後的安排恢復正常服務。 如上述警告信號在辦公時間內發出,本辦事處會照常提供一切服務。 原已預約而受暫停服務影響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