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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科主任、婦產科權威主任醫師劉偉民,遭林姓患者指控未經告知就切除她3/4的子宮,後又在未告知手術後遺症情況下,替林女做卵巢摘除手術。 去年高院判決劉偉民和北醫附醫應賠償林女80萬元,今(29日)台北地檢署再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劉偉民。 綜合媒體報導,劉偉民在2005年診斷林女罹患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遂幫其安排「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在手術過程中發現林女骨盆腔嚴重黏連,在未經林女及其家屬同意下便改變手術計畫,最終切除林女3/4的子宮,當時35歲的林女從此失去生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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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 · 手術. 婦科權威、台北醫學院婦產科主任 醫師 劉偉民切除林姓婦人的子宮、摘除林婦的卵巢致林婦終身不孕、更年期提早來臨,劉依過失重傷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劉否認犯罪,法官認為劉犯罪證據不足,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確定。...
2023年8月22日 · 2023/08/22 13:4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名醫劉偉民,遭林姓女病患指控替她開刀治療子宮肌瘤時,未盡告知義務,即切除子宮導致無法生育,另一次手術進行摘除雙側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使她輸尿管破裂造成血尿情形,高等法院判劉偉民、北醫應連帶賠償80萬元確定,不過,過失重傷害的刑責部份,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遭切除子宮的林女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仍判公訴不受理,至於摘除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未違反醫學常規,判無罪,全案確定。
2020年5月13日 ·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名醫劉偉民,遭女病患指控替她開刀治療子宮肌瘤時,未盡告知義務,即切除子宮導致無法孕育後代,另一次手術進行摘除雙側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害她則害輸尿管破裂造成血尿情形,憤而向劉、北醫求償1537萬餘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劉第二次手術前確實未告知尚選擇其他手術範圍,亦未告知若選擇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發生卵巢功能喪失的更年期障礙症狀,涉有過失,今判劉、醫應連帶賠償婦人80萬2060元確定。 林姓女病患指稱,2005年間,因腹痛與經痛問題到北醫婦產科求診,醫師劉偉民診療認為她有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瘤等問題,故安排她於當年7月27日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劉術前並未告知手術需切除子宮,或說明治療方針、處置用藥、手術成功率等。
婦科權威、台北醫學院婦產科主任醫師劉偉民切除林姓婦人的子宮、摘除林婦的卵巢致林婦終身不孕、更年期提早來臨,劉依過失重傷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劉否認犯罪,法官認為劉犯罪證據不足,判他無罪。 林婦可上訴。 現年70歲的劉偉民每天跑步及每周3次健身,媒體形容他現在還是「肌肉男」;劉在中山醫院兼診屢爆收指定費爭議,但病患不減,雖知名度高,風評不一;此外,林婦曾向劉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二審法院判劉應賠償80萬元。 檢方起訴,林婦2004年8月因子宮肌腺症至北醫就診,2005年6回診,劉偉民2005年7月擬定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計畫,林婦當年35歲,屬生育年齡婦女,劉卻改變計畫,切除林婦四分之三子宮,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不過,林婦提告逾期,合議庭判不受理判決。
2021年4月29日 ·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科主任、婦產科權威主任醫師劉偉民,遭林姓患者指控未經告知就切除她3/4的子宮,後又在未告知手術後遺症情況下,替林女做卵巢摘除手術。 去年高院判決劉偉民和北醫附醫應賠償林女80萬元,今(29日)台北地檢署再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劉偉民。 綜合媒體報導,劉偉民在2005年診斷林女罹患子宮肌瘤及子宮肌腺症,遂幫其安排「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在手術過程中發現林女骨盆腔嚴重黏連,在未經林女及其家屬同意下便改變手術計畫,最終切除林女3/4的子宮,當時35歲的林女從此失去生育能力。
2023年8月22日 · 本案因2014年林女找劉偉民問診,被診斷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併子宮肌瘤,劉建議採達文西手術輔助子宮切除、雙側輸卵管摘除,術後林對劉提告,檢方函詢醫事審議委員會後,認為林女的手術可以藥物治療,依過失重傷罪起訴劉。...
2023年2月2日 · 婦科權威、知名婦產科醫師劉偉民,在2004年替林姓女病患治療子宮肌瘤,未經已被麻醉的林女或家屬同意,就摘除她的4分之3個子宮,導致她終身不孕,2014年未告知林女後遺症,就動手術摘除她的雙側卵巢,導致她45歲就提早進入更年期,檢方依「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劉偉民;台北地院依據醫審會鑑定認為未違反醫療常規,犯罪證據不足,判劉偉民無罪。 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時任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劉偉民,於2004年診斷出時年35歲的林女罹患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症,安排她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同年7月27日動手術時,過程中發現林的骨盆腔嚴重黏連,劉未經病患同意,也未告知家屬取得同意,即擅自決定以腹腔鏡輔助,切除4分之3子宮,僅剩子宮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