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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明定,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至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患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限,祇需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所施,此與同條第一款規定雇主補償勞工必要之醫療費用,明文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違憲者不同。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5月5日 · 傷病給付 的補償是因為職災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拿不到原本的薪水所以由保險來補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第一年給7成薪第二年為5成薪最多申請2年。 要注意的是,傷病給付有3天的等待期,必須不能工作達4天以上才會給付。 是社會保險在設計上為了確認罹患傷病的勞工是否無工作能力而訂定 [1] 。 由於阿培受傷不重,未達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且他繼續上班,沒有薪資損失,不符合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才會被勞保局駁回申請。 復健、回診也可請公傷病假. 阿培雖然不符合申請傷病給付的條件,但阿培是因職災而受傷,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 [2] 。 公傷病假未限於不能工作期間,職災勞工恢復工作後,若需要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復健時間雇主是要讓勞工請公傷病假 [3] ,而且不能扣全勤獎金 [4] 。

  3. 2024年2月19日 ·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 (含當日)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 (遭遇職災),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給付標準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傷病給付 」)。 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111年5月1日 (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詳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

    • 重點議題
    • 「職業傷害」的定義與認定標準
    • 通勤職業災害,雇主也負有補償責任?
    • 職業災害的「損害賠償」,雇主有自證無罪的責任
    • 天有不測風雲!避不了補償(無過失),也要迴避賠償(有過失)

    由於勞基法並未明文職業災害的定義,故想了解職業災害之定義,可從其他法規中查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上開細則第6條之內容,即認定職業災害時採時常會被提起的「遂行性」及「起因性」,只要災害發生當下滿足這兩的要件,即屬於職業災害: 1. 遂行性: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 2. 起因性: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1.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民事判決 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並不問雇主於災害中有否故意、過失、災害是否因勞工故意或過失產生,抑或是災害是否為第三人所為所導致,所以《勞基法》第59條係職業災害的「補償」而非「賠償」,兩者只差一個字但內涵相差甚鉅喔...

    通勤時並非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車禍的發生也與職務並沒有直接相關連,何以被視為職業災害?而課予雇主補償責任呢? 其實,此部分在實務中也經常衍生爭執。 究竟通勤職業災害,是否屬於《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雇主有無補償責任?在實務見解中,確有部分法官是持否定見解,如下: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承審法官認為,通勤職業災害得「視為」職業災害,而得以依勞保條例申請各類給付,但這是因為傷病審查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制訂,但《勞基法》或《職安法》並無相關規範,因此自然不可援引《勞基法》第59條,要求雇主負擔補償責任。 此類見解雖然於很久以前亦有上級法院肯認,但近年來幾乎無一例外,對於職業災害幾乎皆採擴張解釋,而未予認同,如以下判決: 1.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若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即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得認定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參照)。 為何發生職業災害,係雇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這當然是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雇主有防免職業災害的義務,如以下法規範: 1. 《民法》第483條之1: 1. 《勞動基準法》第8條: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 以上法規,皆可解釋為「保護他人(勞工)之法」,故雇主本於法律規定,本就負擔有職災防免義務,若雇主置自身義務不顧、怠於履行自身義務,進而導致勞工受損,自當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而損害賠償之依據為《民法》...

    職業災害的發生,當非勞資雙方所樂見,但只要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因此雇主請務必要替勞工投保保險,蓋《勞基法》第59條第1項但書即已明文: 然而無論如何,這都是一筆額外、龐大的支出,倘若雇主未善盡自身義務,而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那麼需要討論的就不是單單補償而已,而需要討論賠償了,而其中更有「勞動力減損」這一個極度複雜的問題需要考量。 因此,雇主還是請務必要履行防治義務,近其可能地避免可能導致工傷意外的發生因子產生,畢竟發生職業災害花錢事小,若勞工不幸罹難,那除了自己的經營事業受損外,更是直接使得一個家庭破碎,不可不慎。 縱使我們不能避免憾事發生,但至少能善盡一切手段、方式,使得災害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了解更多 職業災害 >>>> 職災的「死亡補償」,算已故勞工的「遺產」嗎...

  4. 2013年8月20日 · 勞工如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 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0,300元÷30﹚×70%】,甲君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元【707元×﹙30-3﹚日】。

  5. 勞工朋友們於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間因執行工作而受傷稱為職災」,依勞保局統計去年度共計核付 48,900 件職災傷病給付今年 1 6 月也有 22,921 為讓勞工朋友了解勞保醫療給付傷病給付的權益勞保局將於 11 23 日推出突破職災盲點的圈圈叉叉網路活動考驗勞工朋友們對於勞保職災給付的認識挑戰成功就可以參加抽獎帶回總價值數萬元的獎品! 活動網址: http://jiugongge.bliplanner.net ,或上網搜尋關鍵字「人生規劃師」前往勞保主題網站參加活動。

  6. 協助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協助在工作意外中喪生的僱員的家庭成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協助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或根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領取特惠金以及. 協助間皮瘤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以及. 宣傳、檢討和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條文。 僱員補償條例. 電話號碼及地址. 關於我們, 工傷補償服務, 勞工處, 僱員補償科, About Us,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Service, Labour Department.

  7. 其實遇到職業災害的被保險人雖有給付但是勞基法其實沒有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的範圍因此通常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定義的職業安全定義來評定職災如下圖)。 從法條定義來看也就是說員工因為工作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等因素或是工作的活動和其他原因所造成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和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災害」包括執行工作的時候受傷、出公差的路途發生事故、被工作場合的玻璃砸傷,或是因為作業活動和職業上的原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這些都是工作中可被視為職災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