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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明定,故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至傷害或疾病,不論傷害大小,所罹患疾病亦不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限,祇需其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均應補償其工資所施,此與同條第一款規定雇主補償勞工必要之醫療費用,明文以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職業病違憲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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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 傷病給付 的補償,是因為職災勞工在治療期間不能工作,拿不到原本的薪水,所以由保險來補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第一年給7成薪、第二年為5成薪,最多申請2年。 要注意的是,傷病給付有3天的等待期,必須不能工作達4天以上才會給付。 是社會保險在設計上,為了確認罹患傷病的勞工是否無工作能力而訂定 [1] 。 由於阿培受傷不重,未達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且他繼續上班,沒有薪資損失,不符合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才會被勞保局駁回申請。 復健、回診也可請公傷病假. 阿培雖然不符合申請傷病給付的條件,但阿培是因職災而受傷,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必須給予公傷病假 [2] 。 公傷病假未限於不能工作期間,職災勞工恢復工作後,若需要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復健時間雇主是要讓勞工請公傷病假 [3] ,而且不能扣全勤獎金 [4] 。
2024年2月19日 ·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111年4月30日 (含當日)前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 (遭遇職災),且已提出申請或續請職災傷病給付者,給付標準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詳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111年5月1日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傷病給付 」)。 如尚未初次提出申請,且於111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未逾5年請領時效者,得選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111年5月1日 (含當日)後遭遇職災,則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 (詳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障>有加保勞工>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 」)。
- 重點議題
- 「職業傷害」的定義與認定標準
- 通勤職業災害,雇主也負有補償責任?
- 職業災害的「損害賠償」,雇主有自證無罪的責任
- 天有不測風雲!避不了補償(無過失),也要迴避賠償(有過失)
由於勞基法並未明文職業災害的定義,故想了解職業災害之定義,可從其他法規中查詢,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 上開細則第6條之內容,即認定職業災害時採時常會被提起的「遂行性」及「起因性」,只要災害發生當下滿足這兩的要件,即屬於職業災害: 1. 遂行性: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 2. 起因性: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1.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56 號民事判決 職業災害的認定標準,並不問雇主於災害中有否故意、過失、災害是否因勞工故意或過失產生,抑或是災害是否為第三人所為所導致,所以《勞基法》第59條係職業災害的「補償」而非「賠償」,兩者只差一個字但內涵相差甚鉅喔...
通勤時並非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車禍的發生也與職務並沒有直接相關連,何以被視為職業災害?而課予雇主補償責任呢? 其實,此部分在實務中也經常衍生爭執。 究竟通勤職業災害,是否屬於《勞基法》上之職業災害?雇主有無補償責任?在實務見解中,確有部分法官是持否定見解,如下: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承審法官認為,通勤職業災害得「視為」職業災害,而得以依勞保條例申請各類給付,但這是因為傷病審查準則係依勞工保險條例所制訂,但《勞基法》或《職安法》並無相關規範,因此自然不可援引《勞基法》第59條,要求雇主負擔補償責任。 此類見解雖然於很久以前亦有上級法院肯認,但近年來幾乎無一例外,對於職業災害幾乎皆採擴張解釋,而未予認同,如以下判決: 1.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所負之補償責任,係法定補償責任,並不因此排除雇主依民法規定應負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雇主若未履行職業安全管理之義務,即屬於應作為而不作為,而得認定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第1項參照)。 為何發生職業災害,係雇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這當然是因為法律有明文規定,雇主有防免職業災害的義務,如以下法規範: 1. 《民法》第483條之1: 1. 《勞動基準法》第8條: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 以上法規,皆可解釋為「保護他人(勞工)之法」,故雇主本於法律規定,本就負擔有職災防免義務,若雇主置自身義務不顧、怠於履行自身義務,進而導致勞工受損,自當屬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 而損害賠償之依據為《民法》...
職業災害的發生,當非勞資雙方所樂見,但只要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擔補償責任,因此雇主請務必要替勞工投保保險,蓋《勞基法》第59條第1項但書即已明文: 然而無論如何,這都是一筆額外、龐大的支出,倘若雇主未善盡自身義務,而在災害中存有故意或過失,那麼需要討論的就不是單單補償而已,而需要討論賠償了,而其中更有「勞動力減損」這一個極度複雜的問題需要考量。 因此,雇主還是請務必要履行防治義務,近其可能地避免可能導致工傷意外的發生因子產生,畢竟發生職業災害花錢事小,若勞工不幸罹難,那除了自己的經營事業受損外,更是直接使得一個家庭破碎,不可不慎。 縱使我們不能避免憾事發生,但至少能善盡一切手段、方式,使得災害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了解更多 職業災害 >>>> 職災的「死亡補償」,算已故勞工的「遺產」嗎...
2013年8月20日 · 勞工如果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正在治療中,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可以向勞委會勞保局申請從不能工作第4日起的職災傷病給付。 住院或不能工作的門診治療期間如確實因該傷病所致者,均可列入補助計算範圍,但要「全日不能工作4日以上」才符合請領規定。 職災傷病給付計算標準是按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70%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50%。 舉例來說,甲君從事木工業,在工作中不小心被電鋸割傷手指,導致肌腱斷裂,持續門診治療不能工作,未能領到原有薪資,期間共30日。 假設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是30,300元,一日的職災傷病給付是707元【﹙30,300元÷30﹚×70%】,甲君可請領的職災傷病給付共計19,089元【707元×﹙30-3﹚日】。
勞工朋友們於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間因執行工作而受傷,稱為「職災」,依勞保局統計,去年度共計核付 48,900 件職災傷病給付,今年 1 到 6 月也有 22,921 件。 為讓勞工朋友了解勞保「醫療給付」與「傷病給付」的權益,勞保局將於 11 月 23 日推出「突破職災盲點的圈圈叉叉」網路活動,考驗勞工朋友們對於「勞保職災給付」的認識,挑戰成功就可以參加抽獎,帶回總價值數萬元的獎品! 活動網址: http://jiugongge.bliplanner.net ,或上網搜尋關鍵字「人生規劃師」前往勞保主題網站參加活動。
協助因工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協助在工作意外中喪生的僱員的家庭成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 協助肺塵埃沉着病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或根據肺塵埃沉着病特惠金計劃領取特惠金;以及. 協助間皮瘤患者或其家庭成員,根據《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規定獲得補償;以及. 宣傳、檢討和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的條文。 僱員補償條例. 電話號碼及地址. 關於我們, 工傷補償服務, 勞工處, 僱員補償科, About Us, Work Injury Compensation Service, Labour Department.
其實,遇到「職業災害」的被保險人雖有給付,但是勞基法其實沒有明文規定所謂職業災害的範圍,因此通常是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 條定義的職業安全定義,來評定職災(如下圖)。 從法條定義來看,也就是說員工因為工作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等因素,或是工作的活動和其他原因所造成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和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業災害」包括執行工作的時候受傷、出公差的路途發生事故、被工作場合的玻璃砸傷,或是因為作業活動和職業上的原因長年累積所導致的「職業病」,這些都是工作中可被視為職災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