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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固定污染源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 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定期檢測,其檢 測頻率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每三個月檢測一次。 (二)第二級:每六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 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但二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
      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00031002400-09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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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物項目及頻率,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定期檢測,其檢測頻率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每季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測。 二、第二級:每半年檢測一次,於每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及七月至十二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定期檢測。 但二次例行性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月。 三、第三級:每年檢測一次,第二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與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 四、第四級:每二年檢測一次,第二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以上下半年為期,於第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所屬上下半年度之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

  3. 一、例行性定期檢測: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例行性之定期檢測。 二、功能性定期檢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固定污染源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機構實施功能性

  4. 公告事項:一、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二、附表一第二類表列製程條件符合第一類之製程條件者,應依第一類之

  5. 污染工序或作業因排放任何空氣污染物而造成空氣污染,環保署可根據《條例》第10條發出一份「空氣污染消減通知」,規定有關人士須採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或根除有關污染物。

  6.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測定期間,適逢固定污染源因操作內容異動,且已重新申請操作許可證者,得於試車進行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替代。

  7. 標準檢測方法 分為 空氣 、 物理 、 水質 、 土壤 、 廢棄物 、 飲用水處理藥劑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環境用藥 、 環境生物 及 跨類別 共十大類別,現行共有660種以上檢測方法,依據統一的分析程序,檢驗室依循這些標準方法,可確保數據品質。. 發布 ...

  8. 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之認定如有異議,應於該污染源於第一次被告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周界之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