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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5年12月

      • 下半旗是國家遇有重大哀戚的時候實行的。 一種是依照國葬法第6條規定舉行國葬之日,全國下半旗誌哀。 其他則是依民國95年12月公佈的「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下列規定下半旗: (1)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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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為2006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政府 公佈的 行政命令 ,明定 中華民國政府 各政府機關及 公立學校 必須懸掛的 中華民國國旗 下半旗 誌哀的時機。 詳細規定. 第2條規定現任 總統 、 副總統 逝世時依規定降半旗:總統 (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副總統 (安葬之日) 第3條 每年 228和平紀念日. 第4條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第5條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 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3.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為2006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政府 公佈的 行政命令 ,明定 中華民國政府 各政府機關及 公立學校 必須懸掛的 中華民國國旗 下半旗 誌哀的時機。 詳細規定 [ 編輯] 第2條規定現任 總統 、 副總統 逝世時依規定降半旗總統 (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副總統 (安葬之日) 第3條 每年 228和平紀念日. 第4條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第5條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 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第6條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及前條下半旗之日期、期間,由下半旗決定機關定之.

  4.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5. 考慮到香港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上述兩部全國性法律早已通過制定《 條例》 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實施,我們建議以修訂《 條例》而非公布形式,實施該兩部經修正全國性法律。 此舉不單符合「一國兩制」原則,也與為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國歌法》 )而作出相應適應以制定和實施《國歌條例》做法一致。 1. 《 條例草案》主要內容. 4. 修訂法例原則必須體現經修正國旗法》 及《 國徽法》規定、原則和精神,保障國旗及國徽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及國徽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旗及國徽,增強市民國家觀念和弘揚愛國精神,同時兼顧香港特區普通法法律制度及實際情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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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為2006年12月8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的行政命令明定中華民國政府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必須懸掛的中華民國國旗下半旗誌哀的時機

  8.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5 年12 月8 日 台內民字第0950187830 號令. 第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下半旗,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現任總統、副總統逝世時,依下列規定下半旗: 一、總統:自逝世之日起至安葬之日。 二、副總統:安葬之日。 第三條 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 第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 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 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 三、現任友邦元首。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 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 各該呈請 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 一、國民為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