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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 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 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 額。
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 ...
第2頁∕共8頁 . 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 (條款編號:101101) .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備查文號:101.09.04(101)企字第200-530號 104.08.0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05.19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750號函及104.06.24金管保 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6-599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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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和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乙型)(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並加繳保險費,投保和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乙型) 傷害醫療給付( 實支實付甲型)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加護病房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新個人傷害保險住院家事代勞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
第1條 附加規定. 本國泰人壽新(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的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國泰人壽新iCarry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的一部分。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皆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第2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一、「醫院」: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的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診所」:指依照醫療法規定設立並具備開業執照的診所。 三、「醫師」: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證書,合法執業者。 四、「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傷害醫療限額保險金金額。 第1 頁,共2頁 第4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給付項目的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