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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車道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電動可移動工具如何規管運作及電機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是什麼?
哪些地方禁止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
2024年3月13日 ·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 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影片.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單車安全影片.
接著它指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因此運輸署的一般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 道路交通條例 》登記或發牌」;及. 然後它就作出結論,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會獲得登記或發牌,在道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觸犯《 道路交通條例 》第 52 條所訂的罪行,如首次被判處以該罪行的刑事罪行,初犯者可被判處第二級罰款(現時為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這裡不難看出,運輸署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決定乃基於安全考慮,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實際需要的。 但這個行政措施與現行法律並不相容。 它無法回答一個基本問題: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汽車,為什麼它們不能像其他汽車一樣在道路上行駛?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的規管。 鑒於使用風險頗高,運輸署至今並無向任何電動可移動工具發牌作公眾代步用途。 因此,電動可移動工具現時只可在"私人物業範圍內、康樂或體育場地"合法使用。 儘管如此,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並藉此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當中會考慮最新的科技發展和海外規管趨勢等因素。 這項研究預期將於2020年年中完成。 全球各地監管機構近年開始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當中包括德國、法國和新加坡。 由於新加坡與香港在公共交通安全面對類似的關注問題 (如人口較稠密和行車道/行人道較為狹窄),故前者的規管模式對香港似有較高參考價值。
在絕大多數所研究的司法管轄區/城市中,因顧及行人安全而不容許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輔助單車,而殘疾人士和長者使用的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則普遍獲准在行人路上使用,惟須受到速度管制。 4在二零一九年十月至二零二零年三月期間,本港共發生四宗涉及電動滑板車和電動輔助單車的致命意外。 5所研究的司法管轄區/城市包括(1) 內地的上海、(2) 新加坡、 (3) 日本的東京、(4)南韓的首爾、(5)澳洲的昆士蘭州 和(6) 維多利亞州、 (7) 英國、 (8) 德國、 (9)法國、 (10) 西班牙的巴塞羅那,以及(11) 美國的首都華盛頓和(12)紐約州。 8.
2022年10月26日 · 電動可移動工具屬於由機械驅動的車輛,符合《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條例》)中「汽車」的定義。 任何「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但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運輸署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在《條例》下登記及發牌,而在道路上使用這些未經登記及領牌的工具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條例》,任何人不得出售、供應或出租任何在構造、重量、裝備或其維修不符合《條例》的汽車,或該汽車可對任何人產生或相當可能產生危險,除非該人有合理因由相信該汽車不會在道路使用。 (三)、(四)及(五)根據警務處截至本年九月三十日的數字,在二 二 、二 二一及二 二二年涉及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意外數目分別為18、27及11宗。 警務處及運輸署沒有備存相關意外的細項資料。
在道路或私家路(包括行人道)上使用未登記或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相關法例。 1 電動輔助單車是指裝設一個輔助電動馬達及只會在使用者踏腳踏時提供機動輔助的單車( 或三輪車) ,當達至某一速度( 一般為每小時25 公里)便會中斷機動輔助。 4. 隨着科技發展,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設計及生產技術不斷優化,成本亦有所下降,以至日趨普及。 世界上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亦已陸續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正當使用。 政府一直以來對用於推動綠色出行的新科技和創新發明秉持開放的態度,但亦非常重視道路安全。 我們認為因應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不應在行人路及行車道上使用。 然而,如果有適當的規管,它們將來或可在設有完善單車徑規劃的新發展區使用,從而鼓勵綠色低碳的生活模式。
2020年4月14日 ·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 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違法,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完. 2020年4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8分. 即日新聞. 警方於四月十日至十三日在全港不同地區進行執法行動,加強打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行動中,警方共拘捕十一名男子及兩名女子,並撿獲八輛電動滑板車、兩輛電動單車、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