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英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31號 令
  2.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

  3. 立法院三讀審議後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6.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不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 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申請;經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 ,並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12926B號 令
  7. 實驗教育計畫有停辦或續辦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停辦或不續 辦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8.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