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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上常見爭議全國律師-華誠聯合律師事務所-大法網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上常見爭議. 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 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直言之,合夥的財產屬於合夥,祭祀公業的財產屬於祭祀公業,但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管理基金或一切公共設施,卻不能認為是管委會的財產。 關於管委會的當事人資格,近年仍不斷有爭議性案例發生,尤其是社區的修繕裝潢施作上,涉及的內外關係,法理上均值得探討。

  4. 用夏舉飛的話說,隻有安全保障做到位,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才能保證置換安全,正因為雲南昆侖燃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才實現瞭三年置換“零事故”。“報告指揮長,C2-3、10片區和C2-13、14片區地下管網已完成天然氣置換,請指示。

  5. 2009年4月16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 (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 (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 (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6. 教學課程:. 從 93-1 學年至今,身為霧學的指導老師已經有 6 年之久,在 98-1 學年還帶著霧學全體同學,一起去參加霧南天宮的媽祖十八庄遶境。. 參與同學介紹. 〈組長〉. 學系:健康產業管理學系 2 A,姓名:彭子銘,生日:4/ 1 2,興趣:運動、閱讀 ...

  7. 2011年3月26日 · 臺灣集合住宅中有時候會約定屋頂平台由頂樓住戶使用管理此性質屬於共有物的分管契約惟屋頂平台之構造設計有其原有功能不容任意加蓋建築物影響全棟建築物之景觀及全體住戶居住之安全。. 亦即區分所有人就共有部分有專用權者,「仍應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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